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从袁州区某石材旁的一工地上准备离开,途经该工地门口时,因避让前方车辆,在实施倒车的过程中,将行人彭某撞倒碾压,被告人黄某立即拨打了120、11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相关人员前来处理。后被害人彭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彭某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已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刘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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