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贵州省遵义市,时年57岁男子李某,与失足女小美(化名)发生过男女关系,小美是男子王某的前女友,后来李某租了房子,并和小美、王某一起居住,李某和小美因为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气愤之下,李某便用木棒、砖刀等工具,多次击打小美的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导致小美死亡。2022年3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李某,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李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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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小美原来是王某的女友。李某与闫某共同租赁王某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沙路某某印刷厂家属楼的房屋,并与王某、小美二人一起居住。3月11日10点左右,李某酒后在他租住房屋内,因为琐事与小美发生口角。

之后,闫某、王某二人相继离开。当日下午1点左右,李某再次与小美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期间,李某先后用木棒、砖刀等工具,多次击打小美的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导致小美死亡。

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是初犯、偶犯,并且是遭到小美侮辱后才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李某已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据此建议法庭对李某从轻处罚。

王某说道,案发当天早上,他三叔李某因为小美的酒没喝干,以及李某让他去烧水时,小美接嘴的事打过小美一巴掌。中午以后,一个叫小红(化名)的人来找李某,又和李某一起喝了酒。其间,李某怨他什么事都顾着小美,还吼了他,让他滚出去,于是他就出门走了

大约下午5点左右,他准备回家吃饭,刚走到楼下空地处,就看见地上有打碎的玻璃、碗、筷,一根平时放在他的卧室内,用来挑象棋摊子的长一米二左右的木棒,木棒上全是血迹,以及他和小美的牙刷、牙膏等物品,上楼后又看见了小美的衣服及家中的凳子,但凳子已经被打坏了。

他想到小美在家的,就敲了几下门,但没有人应,他就去找了闫某等人。直到当天晚上11点左右,他才和闫某一起准备回家,闫某因为脚不方便落在了后面,刚走到一楼,他就听见李某在楼上叫他开门。当他翻墙从窗户进入他家中后,就看见小美一动不动地躺在客厅的地上,他叫了两声也没有反应。

小美当时上身穿的是红色的外套和黑色的T恤,是他走之前的穿着,但下身所穿的黑色紧身棉裤却没了,而且是光着的,额头上、屁股上有伤,脸上、地上全是血,他就开门给他们两个说小美死了。之后,他们就下楼准备去报警,刚走到大路上遇见了一个穿制服的警察,就给他说了,那名警察就和他们三个人一起到了他家中,看到尸体以后他就打电话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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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当时之所以让他滚,他估计李某是想和小美发生男女关系,因为小美是进行非法色情服务的,而且以前也和李某发生过男女关系的。他第一次回家,见到那些被打碎的东西以后,就曾经怀疑是李某和小美打架了,所以还去新华派出所问过有没有人报警的事。

李某被捕后供述,他是因为3月11日下午1点左右,在红花岗区王某的房子内,用木棒和砖刀将小美打死的事,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的。他、闫某与王某、以及王某女朋友小美是住在一起的。这套房子只有一把钥匙,平时都是小美和王某在保管,他和闫某都没有。

他当天之所以打小美,是因为王某、闫某以及小红走了以后,小美从卧室跑出来质问他,为何不让王某吃饭,引发口角后小美骂了他,他就打了小美一巴掌,然后就发生了抓扯,之后他气愤之下就将小美打死了。

他最先是用平时放在客厅墙壁上的一根木棒,在小美背上打了一下,因为小美过来抢木棒,他又朝小美头上打了两下。随后,小美又一手抓住木棒,一手来抓他的下身,他就伸手去抓扯小美的衣服和裤子,还将小美的裤子扯下,露出了光屁股。

因为小美抓他的下身,他越想越气,就顺手抓起放在墙角的砖刀,朝小美的屁股和身上其他地方砍了几下,然后就锁上门走了,他走的时候,小美还躺在地上在轻微地抽搐。因为当时他喝了不少的酒,具体用木棒打了小美几下,用砖刀砍了小美几下,他都记不清楚了。打斗期间,他曾朝外面扔过饼干和其他一些东西。

他大概记得打完之后,还随手将砖刀丢在了靠厕所的那面墙处,将木棒丢在了门口,至于有没有再捡起来,丢到其他地方就记不得了。他离开王某家时,应该是下午2点左右,离开时门是锁上了的,回来的时候是晚上11点左右,所见屋中的情况除小美的姿势外,其他都是他离开时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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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穿衣服因为上面有血迹,已被公安人员提取了,鞋子被他扔在垃圾箱了。另外,他是在与王某等人及一名警察,一起回到案发现场以后,被前来处理的公安人员带走的,当时被一起带走的还有闫某。他是从二十几岁起开始喝酒的,平时每天下午都要喝二、三两白酒,他的酒量大概是七两左右,当天喝了多少酒他记不太清了,但应该是一斤以上。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仅因为琐事,与小美发生争执后,就先后拿着木棒和砖刀,击、砍小美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导致小美死亡,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已构成坦白,并且能够真诚认罪、悔罪,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