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文化风情<171> | 躬行廉政首范——直隶总督
清朝官制,一省或多省的最高军事行政长官称总督,又叫封疆大吏,成为在地方上的“一把手”,主管一省或多省军政、民政。清代,地方大员总督官衔若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的品级为从一品,加兵部侍郎衔者为正一品。雍正时期是清朝制度一个重大转型的阶段。在此以前,清朝的主要精力放在平定内患,制度上以沿袭明朝制度为主。雍正继位后,清朝根据自身的情况,对过去制度作出较大调整,并在乾隆时形成定制,被沿袭保留。清代一品督臣、直隶总督事权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清史稿》有关总督品级记载
雍正元年(1723)规定,凡总督加兵部尚书衔者,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不加尚书衔者,则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雍正帝即位不久,即以直隶守道李维钧任巡抚(《雍正实录》卷四)。二年(1724)十月,“升直隶巡抚李维钧为直隶总督”(《清世宗实录》卷二十五),十二月又特为此事谕吏部:“前因李维均办事勤慎,且能训练士卒,整饬营伍,故授为直隶总督。并令提督、总兵官、听其节制”(《清世宗实录》卷二十七)。到雍正三年(1725)八月,“直隶总督李维钧,缘事革职。以兵部尚书(从一品)蔡珽,署理直隶总督”,数日后“升广西巡抚李绂,为直隶总督”(《清世宗实录》卷三十五)。可见总督品级是从此得到固定,而《畿辅通志》则曰“巡抚不复设”。如直隶总督李卫职衔全称为:“太子少保,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直隶等处地方……”,即为明证。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这两个职位都是从一品官阶,一个执掌京畿地方军队,一个监察通省文武官员,可谓“双料”。获得这两个职位后,直隶总督可以更好掌握军政大权,地位更为重要。
乾隆年间规定,凡大学士兼总督者,仍带原衔;后又复定改授右都御史衔。总督是否兼兵部尚书,则由吏部疏请皇帝定夺。乾隆二十八年(1763)七月,乾隆帝阅“续文献通考”馆所进“职官考”,指出“而直隶总督,向无巡抚兼衔,书内亦未注出。但巡抚于地方一切考察核转,皆其职任。直隶现在既不设巡抚,其所管通省事宜,……嗣后直隶总督官衔,著……添列兼管巡抚事务”(《清高宗实录》卷六百九十一)。嘉庆十四年(1809)又规定:已授头品顶戴之总督则兼兵部尚书衔。以一品直隶总督“管巡抚”事遂成定制。晚清时,清朝制度虽然经历了重大调整,但大体框架没有变化。
直隶总督成为定制后,其在清代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中多有创见,成为清政府地方制度改革的忠实执行者。清代直隶总督处理政务往往有专责之权,他们秉承皇帝的旨意,敢为天下之先,在直隶乃至全国推广各项改革措施,清前期直隶省如“摊丁入亩”等举措,都成为中央的国政,晩清直隶总督权力扩大,兼衔、荣任衔增多,成为名副其实的秉承皇帝意旨的当朝重臣。数百年间,直隶总督在地方行政过程中,涌现了一大批清廉朴实,政绩卓著的能员,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也有部分官员或举措失当,或逆历史潮流,留下了深刻的治政教训。
直隶总督弹劾官吏、审理积案场景复原
直隶总督从诞生之日起,就掌握着全省的监管惩贪权责,成为躬行廉政的首范,其主要任务是“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清史稿》卷一百一十六·职官志,第3336页)。具体说到监管惩贪权责,有如下职权。
1、题奏咨请权。清代总督与巡抚都有单独奏事权。按例地方上呈皇帝的奏折及中枢各部院之咨文,应由总督或巡抚具名。督抚还有会衔上奏或会同将军、盐政、学政等联衔上奏权。
2、监察、任免文武官员权。清朝规定,总督对辖区内道、府以下之文官,副将以下之武官有监督权,除具有监察和单独参劾权外,每三年逢文官考绩(清代称大计)、每五年逢武官考绩(清代称军政)之时,总督应将各文武官员的政绩功过详细评定转达吏部或兵部核办。总督对上述文武官员,经启奏后即可任命,调转和降黜。
3、制定则例权。总督在其辖区内,在不违反清廷中央规制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情况制订官民共同遵守的各种则例并颁布施行,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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