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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借车用用,到底该不该借呢?

这是一道极其考验友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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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借车给别人还真得留个心眼。

万一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很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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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惹祸上身?

赵某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来告诉各位答案。

2020年5月16日20时20分许

经赵某许可,王某某无证驾驶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某鲁C牌照小型轿车将戴某某撞倒致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竟然直接驾车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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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高新区交警队便向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下发垫付通知书。

保险公司将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10000元支付到张店区人民医院,用于戴某某救治。

随后,戴某某将赵某、王某某及某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戴某某各项损失106404.75元。

2021年3月16日,某保险公司履行了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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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某保险公司有权追偿。

于是,某保险公司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请依法判令赵某、王某某返还其先垫付的赔偿款共计116404.75元,诉讼费由赵某、王某某承担。

审理结果

审理结果

经认定——

王某某无证驾车观察路面情况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某无事故责任。

赵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在明知王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仍然向王某某出借车辆,主观上具有放任风险发生的过错。

故赵某应对王某某、对某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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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金116404.75元;

二、赵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律政说法

律政说法

“好心”有时还真能办成坏事,赵某现在估计肠子都悔青了。

不过,此案也给各位敲响警钟:私家车、身份证、手机、医保卡、银行卡、房产证等,千万别外借!

《民法典》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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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故障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从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二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知车辆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或存在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仍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给其使用。其中,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一般包括饮酒、吸毒或患有妨碍机动车驾驶的疾病等情形。

律政时代希望各位牢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借用他人的车辆,更应该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出借人在出借车辆时,也应当把安全的车辆借给合格的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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