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男子真是脑洞大开,完全不考虑后果,怎么回事呢?

在去年11月至今年2月,武汉这名男子利用网购平台退款机制,先是疯狂网购,收到商品后,多次以“质量问题”、“不想要了”为理由申请退款,退款次数64笔,退款金额约4.7万多元,男子收到退款后,却不把商品退回去,转手将网购的商品打折卖掉。近日已被警方抓获。(素材来自于极目新闻)

这种男子作案手段太明目张胆了,一点隐秘性都没有,这不是自己往火坑里跳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这件事呢?

在网上购物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买方网上“下单”就是要约,卖家“发货”就是承诺。买方拿到货如认为不适合自己,不想要,可以适用7天内无理由退货。如果拿到货后有质量问题,经核实后,也可7天内进行退货

网络销售,卖家对于到货商品质量问题很难分辨,一般卖家为了自己店铺的口碑,都会答应退货的。

一般的退货流程是买家先申请退款退货,卖家同意后,买家先退货后,展示退货快递单给卖家,卖家确认退款,款项就转到买家账户,但有一些人却利用虚假快递单迷惑卖家,卖家确认退款后,却收不到货物。武汉男子可能就是利用了这一漏洞进行违法犯罪。

武汉这名男子实际骗的标的物是商品,退回的钱实际是自己的购物款,卖家也同意退款,相当于钱归原主,但此时商品是卖家的,应该返给卖家,而这名男子却没有这么做。

男子这些犯罪行为特征和侵占罪很贴近,这名男子构成侵占罪还是诈骗罪呢?

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侵占罪和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犯罪故意产生时间点不一样,侵占罪是在占有财物时才有占有的意图,而诈骗罪在购物前就有占有财物的意图,本案中这名男子退款次数达64次,且把商品打折卖出。这些行为表明他在购买商品前就有诈骗的目的,通过网购只是诈骗的手段而已,所以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任何犯罪都会留有蛛丝马迹,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何况这种小儿科骗术,武汉这名男子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