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的四个问题

刑事合规关键性的问题或者是认识上的误区,结合我们的理论研究和深入企业开展刑事合规体系的探索,现主要从律师事务所或者是律师怎么开展真正的刑事合规业务,谈几点意见。

第一个问题是,刑事合规与传统的企业合规是不是一回事?传统的企业合规很多企业都熟悉,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合规、劳动用工的合规、环境保护的合规、金属和产品监管的合规等,一般观点认为刑事合规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分支,即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其中的一种类型。这种观点如果从部门角度来讲是成立的,因为企业合规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比如刚才提到的几种监管合规,如知识产权保护合规、安全生产合规等涉及到中国的部门法的方面。而刑事合规从表面上看是否涉及到刑法问题,刑事诉讼法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合规容易被视为企业合规的分支。但是,如果以这种观念来开展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就犯了方向性的错误,因为它不属于部门法律上的法律合规。

刑事合规的实质在于帮助企业构建足以抵御刑事风险信息的内控机制,从而帮助企业和企业家安全发展,部门法意义上的刑事合规无法达到这一目的。有两个关键问题,第一,刑事合规要防控刑事风险的范围有多大?一般认为防控刑事风险就是防止或者是避免刑事责任的现实化,就是防止定罪量刑的风险构成犯罪,这个是刑事风险的一种类型;还有另外一种类型是犯罪嫌疑风险,也是刑事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因为企业一旦卷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即使最后被最终认定为无罪,很多企业也在这个过程中被拖垮了,很多律师都知道,最后防控刑事风险不一定防控定罪量型的风险还有犯罪嫌疑风险,上市公司传统犯罪嫌疑风险导致股票价格严重下跌,所以说做刑事合规业务需要提防此类风险,但这个风险是很模糊的,往往介于违法和犯罪之间,犯罪和违法是交织在一起的,就突破企业合规的范围。

第二,关于刑事风险。刑事风险来源于刑法规制前置,是刑事犯罪违纪违法行为。预防、防治不是在行为发生之后的方法,而是从刑法中违规违法行为的识别、排查、控制做起,所以平时合规业务是潜在性的,打破了部门法界限的合规,其中,刑法有一个功能,即刑法不仅是部门法而且是保障法,刑法管的范围比部门法要更宽泛。律师要从这样一种整体思维来开展刑事合规业务,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我们从排查刑法规制前提性违规行为做起,从中识别出有可能引发刑事风险可能的违规、违法行为,并加以有效控制,这样才可以达成有效避免刑事风险的目标。所以说,将企业经营中有可能现实引发刑事风险的各种合规风险纳入自己的考察范围是刑事合规的一个重要的思维特点,这一点我想提醒律师朋友们,如果把刑事合规仅仅视为传统企业合规的分支,很容易发生业务上或者是研究上方向性的错误。应该怎么来定义刑事合规?我认为刑事合规就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再造,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升级发展形态,刑事合规包含了传统企业合规但是高于传统企业合规。

第三,刑事合规的目标和任务。开展刑事合规的追求价值或者是期待何在,企业为什么要做刑事合规?最直观的回答是,为了避免刑事风险的打击,这一类风险对企业是颠覆性风险。律所提供刑事合规服务就是满足这种企业安全需要,但又不仅限于此。防止刑事风险现实化,守住不发生颠覆性风险的底线当然是刑事合规的犯罪制定目标或者说最低目标,但是对于有追求,希望做得更好的企业和企业家而言,这个目标远远不够。刑事合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通过制定或实施刑事合规计划,在避免卷入刑事风险的同时来为企业创造价值,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这才是刑事合规的根本目标。

刑事合规这个概念不是抽象的,最终要落实到构建以地域刑事风险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一个良好的企业内控机制有助于克服传统企业重经营风险轻法律风险,推动企业刑事生产经营与生产防控两手抓的良性治理结构,这个是对于企业软实力的提升。

刑事风险内控机制有效建设可以通过两个途径直接为企业创造价值:

第一,通过避免重大法律风险为企业增加利润。企业如果涉及违法犯罪不断地发生损耗就无法创造价值,所以可以通过避免重大损失来给企业创造价值;

第二点更重要,刑事合规内控机制的建设可以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能力,为企业赢得良好的商誉或者更多的商业机会。律师开展刑事合规的业务必须要基于这个目标才能受到企业家的欢迎,并更好地防控企业风险。

我深感律师在做项目的时候,董事长提出的“你不能捆住我的手脚”的要求,律师不能要求企业家为了避免刑事风险而这个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做,而是通过给出专业意见让企业发挥出更多的竞争力,这是刑事合规作为一种新型高端法律服务的本质所在。企业经营失败的原因千差万别,但是成功的企业有共同的经验,都是注重内控机制建设,比如基业常青的青岛啤酒集团,我调研的时候青岛啤酒集团的纪委书记表示,说青岛啤酒集团最重要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严管内控机制,使产品质量及生产效率提高,从而提升品牌价值;再如亚洲最大的影视基地,拥有四家上市公司的浙江某集团李总表示,业务部门在创造价值,后面违法乱纪在损害企业价值,法务的任务就是与违法乱纪做斗争,分管法务的副总裁压力大,所以年薪要高,这就显示出企业要健康发展必须将刑事合规方面与企业的价值创造背景结合起来。由此可见,律师开展刑事合规的业务如果仅仅在合规警戒上满足刑事风险防控很难赢得对方的信任。

最后一个问题是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标准问题。这个问题既是一个很难的理论问题,也是十分重要的实践问题,这里不展开,仅讲述我的基本观点。我认为合规有效性的标准只能是:合规体系的构建是否有助于控制或者是消除自身违法犯罪行为的内生性因素,是否具备抑制或者消除诱发促成违法犯罪行内生性因素的功能。实践是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合规计划在防控刑事风险方面是无效的,就等于没有合规计划,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做刑事合规业务,除了在知识方面具备规范法律知识核心之外,还要补上犯罪学,因为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犯罪预防理论,如果没有犯罪的思维我们刑事风险的诊断内控体系的设计会遭遇很大的障碍。

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以下合规计划要发挥抑制或者是消除违法犯罪内生性因素的功能,至少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合规计划一定是基于对企业刑事风险的深入排查而拟定的,而不是概念性抽象的。

合规计划一定是基于对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企业规模治理现状与发展而量身定制的,而不是法律规定、行业准则的一般化表现,如果是一般化表现没有功效。

合规体系包括合规制度合规机制和合规文化,应当覆盖企业容易发生刑事风险或者存在刑事风险重大隐患的所有的业务环节以及管理流程,并且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中。

合规计划必须是动态的,而不是一劳永逸的,要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随着企业的业务拓展而不断的更新。

作者: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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