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区的品质,除了房屋本身,物业管理质量也是相当重要的指标。一个好的物业,能给小区增值,“垃圾物业”就......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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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小区物业公司将小区X栋架空层改造成员工宿舍,面积约90㎡;又将Y栋部分架空层租给业主李某用于仓储,面积约120㎡,约定租金为2000元/月。

经查,该架空层经某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作为小区业主公共活动空间,并明确不得改变使用功能。物业公司改造上述X栋、Y栋架空层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亦未取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2020年,相关部门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十五万元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该物业公司将小区架空层改造成员工宿舍、租给李某使用的行为,未取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亦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案涉行政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物业公司要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判决,驳回该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