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鱼县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文化遗址,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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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徐某伙同张某、陈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从江西开车到湖北赤壁市,与该市熊某(另案处理)汇合后,在熊某的带领下,到嘉鱼县高铁岭镇,准备盗掘该镇某村古遗址。徐某等人将发电机、抽水泵、绞丝绳、铁锹等工具搬至遗址处准备挖掘,熊某负责在山下放哨。徐某等人在遗址处抽水挖掘过程中,被附近村民发现并报警,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嘉鱼县公安局在现场扣押了发电机等作案工具,并提取了现场遗留的相关物品。同年10月18日徐某被抓获归案。

经文物鉴定,涉案遗址属于嘉鱼县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时代为清代。嘉鱼县文化和旅游局于2021年7月28日将该遗址列入嘉鱼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嘉鱼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文化遗址,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其盗掘古文化遗址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根据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古文化遗址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和文明,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保护古文化遗址是每个人的责任,切不能因个人贪念盗掘损坏,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嘉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