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篇文章介绍过术前准备不充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后果,文章中介绍了如果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判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文章中提到了三个具体的案例,分别涉及医疗机构是否尽到高度审慎的注意义务的认定,术前准备不充分,未尽到与其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而承担过错责任,以及在孕检过程中的长枪保健检查中未尽到高度谨慎的预见义务,同时也未尽到与其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今天的案例同样是存在手术准备不充分的问题,当然并不是说手术准备不充分就要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还是要落实到构成要件因素,核对是否符合过错诊疗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

案件经过

案件经过

62岁患者颈部肿物,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甲状腺肿物(双侧叶)性质待查-结节性甲状腺肿?甲状腺腺瘤?甲状腺癌?高血压病二级,行甲状腺右侧叶次全切除加左侧叶部分切除术,出院三个月后因为咽喉炎;低钙、镁症入院。术后患者出现四肢麻木感伴有疼痛感,偶有抽搐。患方以医院手术损伤甲状旁腺为由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诉讼中的司法鉴定认为,院方根据病史及查体情况的诊断正确,制定的诊疗计划及完善相关检查手术治疗,上述行为符合诊疗常规。

甲状腺结节的性质关系到治疗措施的选择、手术切除范围的确定,在术前应进一步完善检查等明确结节的性质。

患者为多发结节,但结节性质没有明确,初步诊断也为疑似诊断,在鉴别诊断中排除了腺瘤及腺癌可能性,按照结节性甲状腺症进行手术治疗,略显仓促存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

院方实施的左侧叶部分切除术,符合诊疗要求,但是手术记录对切除范围没有详细的记载,对峡部甲状腺组织的处理也没有记载,外院术后的B超显示甲状腺狭部未探及,提示缺失的可能,那么可见院方的手术记录存在不规范。

患者在术后次日即发生了这一个甲状旁腺激素的明显降低,说明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与手术存在着直接的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综合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那么该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认定责任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