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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公司的码头工作人员一般负责废物报关进口、在码头接收货物并运输至报关公司指定地点的工作。虽然码头负责人的工作完全听从公司安排,也没有领取任何分成,但因为会被海关认为在“故意”帮助走私废物,而被认定涉嫌走私废物罪。(详细原因可点击 报关公司跟单员没有拿提成,为什么还会涉嫌走私废物罪?

海关在调查走私废物案件时,一般会关注以下4类痕迹,来判断“码头”人员是否在“故意”帮助货主走私废物。为在法律框架内做好风险防范,有必要对海关的办案思路进行了解。

一、码头负责人与报关公司老板的沟通记录,是否显示老板要求将到关废物运输至与报关单记载不符的地址?

一、码头负责人与报关公司老板的沟通记录,是否显示老板要求将到关废物运输至与报关单记载不符的地址?

码头工作人员在得知废物运输到关后,会准备好提单等手续,向海关提取货物,并组织车队将已经完成通关手续的废物运输到报关公司老板制定的地点。

在这一过程当中,由于码头负责人是凭借《提货单》向海关提取到关废物,而《提货单》上已经在“收货人”处写明了这批废物的所有者。

按照正常流程,码头负责人应当将到关的废物运输到“收货人”处记载的单位地址。

但是,《提货单》中“收货人”处记载的单位只是提供许可证的厂商,并不是真实货主,所以报关公司老板会要求码头负责人不要按照《提货单》的记载进行送货,而是将货物运输到真实货主处。

这时,到关废物的实际运输目的地与《提货单》上记载的“收货人”就出现了矛盾,存在异常。

在海关眼中,码头负责人具有进出口经验,应当能从货物运输起止点中,看出是否有使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物的情况存在。

如果码头负责人知道老板要求送货地址并不是《提货单》上记载的“收货人”的地址,而且完全没有提出过异议,很有可能意味着码头负责人清楚报关公司在利用他人许可证走私废物。

因此,如果海关通过调查沟通记录发现,码头负责人一直在接受老板指示,将到关废物运输到与《提货单》记载不符的地址,就有可能认为码头负责人已经了解报关公司的走私模式,是在故意为走私废物提供帮助。

陈景森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粤01刑初234号
针对张程的上诉请求。1、关于张程主观上是否明知。首先,张程作为从事货运代理的专业人员,其对是否存在“借证”行为具有一定专业认知与鉴别能力。其次,2015年1月至7月期间,丝源祥公司、赣鑫公司要求发货的地点多为江西以外的地方,张程供述称其对此曾产生过怀疑......故张程在主观上具有概括的犯罪故意。

二、码头负责人与运输车队的聊天记录,是否显示码头负责人在故意躲避海关跟踪?

二、码头负责人与运输车队的聊天记录,是否显示码头负责人在故意躲避海关跟踪?

海关有时候会对到关废物的最终运输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到关废物是否真的被持有许可证的厂商处理。

而走私案件中的码头工作人员为了避免被海关发现真实的货运目的地,可能会要求货运车队在发现海关在跟踪时马上暂停运输,或将货物先运到持有许可证的厂商处,采取各种隐蔽手段。

如果运输入境的废物的真实货主是持有许可证的厂商,进口过程中也没有任何进行低报价格等偷税操作,那么海关就没有跟踪这一批废物的任何理由。

货物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码头负责人也根本不会想到海关有可能在进行跟踪,不可能会提醒运输车队躲避海关监管。

相反,如果码头负责人特意提醒运输车队要小心海关跟踪,在发现海关跟踪的时候要马上停止运输等等事项,反而会显得码头负责人早就知道入境废物本身存在问题。

海关侦查过程中,可能就会从码头负责人与运输车队之间关于躲避海关跟踪的沟通记录,得出码头负责人可能在“故意”帮助货主走私废物的结论。

梁强开等走私废物案 (2020)粤刑终386号
同案人梁某1的供述及辩解:货柜到港、海关放行以后,一般是直接运输到客户那里,但从今年(2017年)2、3月开始,有一些货柜是要送去定点厂的。当时李某1打电话告诉我,现在查得比较严,有些柜必须先卸到厂里之后,才能联系客户把货拉走,还交代我要跟运货的司机说,看后面有没有人“盯尾",如果有人跟的话,要马上停下来,然后告诉他。货柜送去定点厂之后,定点厂会对货柜进行开柜拍照,拍照后有时候会将原货柜直接再拉去客户那里,有时候需要进行卸货,几天之后再将货散运去给客户。之所以这样做,都是定点厂要求的,应该是为了避免海关发现。

三、码头负责人工作记录表,是否显示码头负责人为了顺利进口废物,在调配手头的许可证额度?

三、码头负责人工作记录表,是否显示码头负责人为了顺利进口废物,在调配手头的许可证额度?

由于使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物的货主较多,有时候某份许可证会出现额度用尽的情况,影响废物的申报进口。码头负责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会将手头上货主消耗各许可证额度的情况记录在工作表中。

例如,A厂商今天使用B厂商的许可证进口500吨废铝,导致B厂商进口废铝许可证额度还剩下2000吨,码头负责人就会将这一情况记录在工作表中。下一次A厂商有3000吨废铝进口需求时,码头负责人就安排使用其他的许可证。

因为许可证只能自己使用,不能出借,所以在正常的情况下,不应当出现一张许可证多个货主使用、一个货主使用多张许可证的情况。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出现,那只能说明有人在借用他人许可证走私废物。

同时,由于工作表是由码头负责人所制作,码头负责人关于对该表内记载内容不知情的辩解也很难被海关接受。

因此,如果码头负责人为调配手头的许可证额度而制作的工作表被海关发现,就有可能被海关认为已经深度参与了货主走私废物的过程,是在故意帮助货主走私废物。

1.初东升走私废物案 (2019)粤01刑初378号
被告人初东升的供述和辩解:......许可证都是陈某拿过来给我们的,陈某会给我定一个大方向,一段时间使用那几个公司的许可证。到货物具体进口时,我本人就会根据要进口废塑料的种类和我们手里批文的用量进行调整,再具体决定使用那个公司的批文。使用废塑料进口许可证不需要与国内客户一致,我仅根据手里有的许可证种类和数量使用,与国内货主完全无关。
2.中山市华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走私废物案 (2020)粤05刑初17号
同案人张某的供述:我会把客户发给我的要进口的集装箱及货物信息发给梁某他们,陈某、梁某1等人负责联系船公司制作提单,码头那边谭某1他们负责制作报关单证,由码头决定使用哪些批文,码头那边的人负责清关,货物放行后由梁某1负责联系客户送货......
【BOOKing表制作流程】为了方便我们某内部人员查阅信息,了解货柜的详细情况以及便于公司核对信息,我们将客户交柜的资料包含了柜号、品名、通关单位、单价、码头、重量等信息制成一张主要以“BOOKING”命名的汇总电子表格。

四、码头负责人与报关公司的沟通中,是否显示码头负责人早已清楚公司的走私模式?

报关公司要求码头负责人凭借《提货单》前往关口提货,又要求码头负责人安排运输车队,将到关废物运输至一个《提货单》上完全没有出现过的单位,本身就存在不合理之处。

如果码头负责人发现了这些不合理之处,就有可能怀疑公司是不是在从事违法活动,导致工作时瞻前顾后,影响处理到关废物的效率。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有的报关公司会通过业务培训等方式告诉码头负责人:报关公司的业务就是利用他人许可证帮助货主进口废物,属于打擦边球的“违法行为”,但不属于走私。用这种方式,来哄骗码头负责人安心工作。

但实际上,只要使用他人许可证的进口废物就构成走私。码头负责人即使不知道使用他人许可证行为是否属于走私,但只要知道这一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就会被海关认定具有帮助走私废物的故意。

如果这些码头负责人与报关公司对真实业务模式的沟通被海关发现,海关就认为码头负责人已经完全清楚报关公司在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物,是在故意帮助货主走私废物。

1.中山市华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走私废物案刑 (2020)粤05刑初17号
同案人梁某1(某员工)的供述:【主观犯意】公司和老板有跟我们培训过,我知道为他人报关进口废旧五金和废旧塑料需要固体废物许可证......我们负责联系揽柜的客户并不是所使用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我知道冒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是不合法的,但是我们行业都这么做。
2.陈景森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粤01刑初234号
上诉人***锋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1年开始进入鹏诠公司工作,在2012年初至2015年4月被王某东安排到中山港码头,协助王某东管理协调码头的进口业务......王某东日常有发一些关于如何应对海关打击固体废物的链接给我们,我认为,如果没有偷税、漏税,如果不进口洋垃圾,就不是走私。

总结

总结

实践中,海关会综合运用以下4个痕迹来判断码头负责人是否故意帮助走私废物。

若码头负责人留下了1个痕迹,就会有暴露的风险,若4个痕迹都被发现,基本就会被认定为在故意帮助他人走私废物,将会面临进一步的调查:

1.码头负责人与报关公司老板的沟通记录,显示码头负责人一直在接受老板指示,将到关废物运输到与《提货单》记载不符的地址;

2.码头负责人与运输车队的聊天记录,显示码头负责人在故意躲避海关跟踪;

3.码头负责人工作记录表,显示码头负责人为了顺利进口废物而调配手头的许可证额度;

4.码头负责人与报关公司的沟通中,显示码头负责人早已清楚公司的走私模式。

因此,码头人员可以结合海关的办案手法,根据事实情况与律师沟通,拟定好应对思路,依据法律维护好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