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一施工人员在电梯井内作业时被压伤,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相关负责人均被抓获归案。2022年3月22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郭某,196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男子张某,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两人均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户籍所在地均是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两人都住乐山市市中区。郭某、张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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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去年,四川某升公司接受乐山市某某国际小区业主委托,承揽了该小区加装电梯项目。公司指派郭某为该项目现场施工责任人,郭某对整个项目整体负责、技术交底。案发7个月前,张某以都江堰某卉公司的名义,与某升公司签订了协议,由某升公司将某某国际小区电梯工程的钢架、井道施工项目发包给某卉公司。

张某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组织工人对钢架井道进行施工。张某对钢架、井道工程与工人现场施工负责。事发当日10点左右,闫某等施工人员在某某国际小区2栋3单元加装电梯施工现场,对电梯井底实施抹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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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郭某、张某作为该项目及施工现场负责人,在电梯安装施工期间,对电源疏忽管理,没有安排专业人员对加装电梯进行断电,锁梯等安全技术管控,井道没有封闭、地面楼层没有设置安全隔离措施,在电梯没有验收合格交付前,任由工人、业主自由使用,并且电梯没有安全警示标示缺失、底坑爬梯安装尺寸不符合设计标准、也没有对住户做到警示告知,致使7楼住户乘坐电梯下行到一楼时,下行的电梯轿厢将正在电梯井内作业的闫某压伤,最终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闫某的家属对张某出具了谅解书,对张某行为进行了谅解。事后,郭某、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两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郭某、张某的辩护律师均认为,郭某、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罪轻情节,请求法院对郭某、张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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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郭某、张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以惩处。二人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结合当地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某、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