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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公司的跟单、码头等工作人员,都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进行报价、制作《报关单》等单证、安排到关废物货运等工作。工作人员总会认为自己只是“打工的”,没有领取任何分成,即使被海关调查,也只要解释一番就不会有被判刑的风险。

但实际上,跟单、码头等工作人员会因为被认定在“故意”帮助走私废物,而涉嫌走私废物罪。从常见办案手法来看,工作人员常用的以下4类辩解理由,不一定会被海关接受,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工作人员有必要对此进行了解。

一、因为工作人员的经验足以判断是否存在借证行为,所以“不知道货主在使用他人许可证,没有参与走私”的辩解不会被接受

一、因为工作人员的经验足以判断是否存在借证行为,所以“不知道货主在使用他人许可证,没有参与走私”的辩解不会被接受

在海关眼中,无论是跟单员还是码头负责人员,都因为在工作中就废物进口的相关事项跟海关打了不少交道,所以具有一定进口废物的工作经验。而工作人员应当能根据这些经验,发现货主在使用他人许可证。

例如,跟单员在跟货主进行报价沟通的时候,可以知道这批废物是归真实货主所有。但是跟单员在制作《报关单》等申报进口单证的时候,又要将这批废物写成是归另外一个持有许可证的厂商所有。跟单员就应当从中了解到货主可能在借用他人的许可证进口废物。

码头负责人凭借《提货单》向海关提取到关废物,知道《提货单》上记载的收货单位是废物的货主。但是,报关公司却总是安排要将到关废物运输到与《提货单》的记载完全不相同的单位地址去,显然《提货单》上记载的货主,并非实际的废物所有者。

也就是说,跟单员、码头负责人员等工作人员由于一直跟海关打交道,应当清楚正常的货物进口、运输的过程。同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又能很直接地发现某批货物有两个不同的货主等跟正常进口过程产生冲突的异常情况。

所以,在海关眼中,跟单员、码头负责人员等工作人员的经验是足以判断是否存在借证行为,工作人员对此进行的辩解一般不会被海关接受。

上海重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走私废物案 (2020)赣刑终113号
针对张程的上诉请求。1、关于张程主观上是否明知。首先,张程作为从事货运代理的专业人员,其对是否存在“借证”行为具有一定专业认知与鉴别能力。其次,2015年1月至7月期间,丝源祥公司、赣鑫公司要求发货的地点多为江西以外的地方,张程供述称其对此曾产生过怀疑......故张程在主观上具有概括的犯罪故意。

二、因为工作人员认识到借证行为是“违规”的就已经能构成犯罪,所以“不知道借证行为属于走私,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会被接受

二、因为工作人员认识到借证行为是“违规”的就已经能构成犯罪,所以“不知道借证行为属于走私,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会被接受

不少报关公司为了让员工安心工作,会利用业务培训等方式哄骗员工:利用他人许可证帮助货主进口废物,属于打擦边球的“违法行为”,既没有逃税也没有进口“洋垃圾”,因此不属于走私。

因此,部分跟单员、码头负责人员等报关公司工作人员在被海关调查时,都会一遍又一遍地辩解自己只是按照行业惯例,帮助货主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物,虽然违法但不属于走私。

但是,这些辩解并不会被海关所接受,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借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物的行为属于走私(具体原因可点击报关公司跟单员没有拿提成,为什么还会涉嫌走私废物罪?)。

而且,认定工作人员具有帮助走私废物的故意,只要证明工作人员已经认识到“借证”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就已经足够了。

例如某人在出差前接受了同伴的委托,顺路携带1千克毒品前往出差地点。携带者只要知道毒品是国家管制的物品,带着在街上乱走可能会违反规定,有这种模糊的感觉,就已经具有了运输毒品的故意。至于携带者是否清楚自己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不影响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刘纯军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97号)中也指出,认定犯罪故意时,“应当坚持以‘知法推定’为主、例外情况为辅,一般不要求行为人对违法性认识达到明确、具体的程度,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实施行为不合法,即应认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

因此,只要工作人员认识到借证行为可能违法,就已经能认定具有帮助走私废物的故意,所以工作人员“不知道借证行为属于走私,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会被接受。

1.许福经走私废物案 (2020)粤刑终670号
上诉人***锋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1年开始进入鹏诠公司工作,在2012年初至2015年4月被王某东安排到中山港码头,协助王某东管理协调码头的进口业务......王某东日常有发一些关于如何应对海关打击固体废物的链接给我们。我认为,如果没有偷税、漏税,如果不进口洋垃圾,就不是走私。

2.刘纯军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指导性案例第1397号)
首先,在刑法立场方面,应当坚持以“知法推定”为主、例外情况为辅,防止行为人任意以不知法为由推托罪责,以督促执法主体主动履行宣传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责任,唤起公众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意识。
其次,在认识范围方面,应当宜宽不宜严......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发生误解,存在误将有罪认为无罪、误将无罪认为有罪和误将重罪认为轻罪、误将轻罪认为重罪以及误将甲罪认为乙罪等具体情形。......并且,一般不要求行为人对违法性认识达到明确、具体的程度,只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实施行为不合法,即应认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其中出现的具体认识偏差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因此,除误有罪为无罪外,其余几种情况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人的罪责认定。

三、因为故意为走私废物行为提供帮助就构成犯罪,所以工作人员“都是按照老板指示做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解不会被接受

三、因为故意为走私废物行为提供帮助就构成犯罪,所以工作人员“都是按照老板指示做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解不会被接受

部分跟单员、码头负责人员等报关公司工作人员在被海关调查时,会辩解自己完全是按照老板的指示进行的工作,只是“打工仔”,不应当承担走私废物罪这么严重的刑事责任。

实际上,故意为走私废物行为提供帮助就构成犯罪,只是由于各个成员们对犯罪推动的程度不同,最后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大有小而已。老板作为幕后操控者自然要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工作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就好像在一起抢劫银行案中,抢劫团伙里有人负责持枪与银行安保火并,有人负责在门口望风。虽然望风者在抢劫里的作用没有其他人那么大,但是因为有帮助抢劫的故意,显然也构成抢劫罪。只是由于对抢劫犯罪推动的程度较小,承担的刑事责任较轻。

回到走私废物的过程当中,虽然跟单员、码头负责人员等工作人员都是按照老板指示进行的工作,但工作人员在明知报关公司在走私废物的情况下仍进行工作,就已经构成走私废物罪。

所以,工作人员“都是按照老板指示做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解不会被海关接受。

钟某2、李某2走私废物案 (2018)粤刑终1002号
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我所在公司是清远英汇公司,主要代理废五金、废塑料的报。......我只是一个打工的,老板罗某1叫我做什么就做什么,还有他使用我的一个银行账户用于废塑料的收款账户,现在的公司办公室都是用我名义租的,他说没事的。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陈某2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梁某2联系固体废物进口事宜,负责接收涉案固体废物、负责转交代理清关费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四、因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与获利大小无关,所以工作人员“没有领取分成,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解不会被接受

四、因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与获利大小无关,所以工作人员“没有领取分成,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解不会被接受

部分跟单员、码头负责人员等报关公司工作人员在被海关调查时,会辩解自己只是领取固定工资、没有任何的分成,不应当承担走私废物罪这么严重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走私废物的全过程中,看谁构不构成犯罪,是看这个人实施的行为对走私活动起到了多大的推动作用。至于这个人获利的数额,只是用来辅助判断推动作用大小的一个辅助。

就像钥匙店的老板已经知道小偷要用配好的钥匙进行盗窃的情况下,仍然为小偷配了钥匙。虽然老板是正常收费,没有要求小偷支付给自己任何盗窃分成,但是离开了老板的故意帮助,小偷就无法顺利得手。所以,老板还是要为自己的帮助盗窃行为承担责任。

回到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物的活动中,跟单员、码头负责人员虽然完全是按照公司的指示进行工作,但由于自己了解货主在违法进口废物,进行的工作也已经推动了走私活动进行,无论领不领取分成,都构成走私废物罪。

所以,跟单员、码头负责人员等报关公司工作人员关于自己“没有领取分成,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解不会被海关接受。

梁江等走私废物案 (2014)浙台刑二初字第26号
被告人梁红辩称,其只是一个打工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称,梁红只是帮梁江打工的,其与梁江没有走私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梁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4、关于被告人梁红所作的其仅系打工者,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审理认为,虽然梁红是一个拿固定工资的打工者,但梁红明知梁江进口废五金系借用其他公司的许可证,明知梁江在走私废五金过程中还存在瞒报运费和夹带二手机械入境的行为,仍协助梁江实施上述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

总结

总结

报关公司跟单员、码头工作人员只要被认定在“故意”帮助走私废物,就会涉嫌走私废物罪。因此工作人员在被海关调查时,常用的以下4类辩解理由,不会被海关接受:

1.因为工作人员的经验足以判断是否存在借证行为,所以“不知道货主在使用他人许可证,没有参与走私”的辩解不会被接受;

2.因为工作人员认识到借证行为是“违规”的就能构成犯罪,所以“不知道借证行为属于走私,以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会被接受;

3.因为故意为走私废物行为提供帮助就构成犯罪,所以工作人员“都是按照老板指示做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解不会被接受;

4.因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与获利大小无关,所以工作人员“没有领取分成,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解不会被接受。

因此,工作人员应当结合事实情况,拟定好合理合法的应对策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