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切勿贪图小利,定州3人因为这件事儿被判刑!

一些人为贪图小利,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出租给他人,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这些打擦边球的人,以为自己干的是一条没有被法律覆盖的黑灰色产业,事实上法律早已对这些行为进行了规定,我们叫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一

2019年7月,武某某组织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从事“吸粉”业务。为了扩大业务,武某某联系了包括定州李某在内的7个下线“吸粉”团队。同年11月,武某某承接了马来西亚“老张”的“吸粉”业务,并将业务分包给李某。李某组织团队员工负责分发客户号码、话术、入群二维码、汇总回传客户报表、结算员工工资等。武某某支付给李某21300元报酬。武某某各“吸粉”点及下线“吸粉”团队共向上线提供的微信群拉入7834人。因李某等人为上线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广告推广帮助,导致多名被害人被实施网络诈骗,金额共计50万元。

判决结果:定州李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

2019年4月,定州周某在某省招聘刘某等三人组建“打粉”团伙,除接收上线下发的“某某财富学院”项目群外,还下发该项目群给定州李某等“打粉”团伙。2019年7月,李某在河北省某市组织三人组建“打粉”团伙,承接周某等下发的“某某财富学院”、“某某财经”等项目群。

2020年5月,李某团伙的业务员冒充股票客服,以指导老师讲解、交流股票为由,诱导被害人与其加为好友,后将被害人拉入周某下发的“某某财经”股票交流群内,后致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0万元。

判决结果:定州周某、李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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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因为这极有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同时要注意,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开办银行卡、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均涉嫌违法犯罪,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