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广东省普宁市,一工地发生一起坠楼事故,一建筑工人在楼房楼顶负责操控工地升降机,在接应升吊上楼的水泥时,因为升吊机滑落,导致工人一起坠落地面死亡。事后,相关负责人被抓获归案。2022年3月24日,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廖某,1973年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建筑包工头,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宣汉县,暂住广东省普宁市。廖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杨某将他位于普宁市的楼房建筑加层砌墙、贴瓷砖的工程,委托给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廖某施工。后来廖某雇佣张某及冯某、谯某等建筑工人到该楼房工地施工。
事发当日下午1点左右,张某、冯某、谯某等建筑工人,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该楼房工地违章作业。期间,张某在该楼房楼顶负责操控工地升降机,在接应升吊上楼的水泥时,因为升吊机滑落,导致张某一起坠落地面死亡。
事后,廖某、杨某与张某的父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廖某、杨某赔偿张某父亲人民币63万余元。张某父亲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谅解廖某、杨某。三个月后,廖某经普宁市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他的犯罪事实。
廖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廖某有自首情节,廖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并取得了谅解,廖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廖某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
谯某说道,事发当日下午1点左右,他和冯某、张某三人在普宁市一建筑工地干活。冯某在一楼地面将水泥装进斗车后,推到吊机固定,他在四楼接应吊机吊送的斗车,张某在五楼顶层操作吊机。一个多小时后,吊机突然坠地,他下楼后发现张某倒在吊机旁。当时,张某头部流着血、脑浆,身体无反应。冯某打电话告诉了包工头廖某,廖某到场后报警和拨打120救助,他们在作业时并没有做好防护措施。
廖某被捕后供述,他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的资质。一个月前,杨某委托他承建杨某位于军埠镇某某村的一栋自建4层楼房建筑加层工程的砌墙、贴外墙瓷砖。当时,双方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后来他安排了冯某、张某、谯某等6名工人到杨某的工地作业。期间,杨某的邻居也让他承建他家的砌墙、贴外墙瓷砖工程。
于是,施工队便轮流作业。事发当日上午,施工队在杨某邻居的工地作业。当日下午1点左右,施工队在杨某家的工地作业。当日下午2点左右,他接到工人冯某的电话,称工人张某在操作吊机时,连同吊机从工地五楼坠地,就马上赶到现场,看见张某倒在工地一楼,一动不动,头部流了很多血,旁边还有一台吊机。
他马上报警及拨打120救助。事发当日,冯某、谯某、张某在场施工,冯某在一楼装水泥上斗车,谯某在四楼接应,张某在五楼顶层操作吊机。在施工前,他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工地没有设置安全网,工人也没有系安全带。
因为他们是小施工队,没有做好防护措施,他口头叮嘱工人注意安全,便让工人施工作业。案发后,他和杨某积极赔偿张某的亲属,他出资35万余元,杨某出资28万元,一共赔偿张某亲属63万余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廖某在建筑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违章作业,因而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他的行为侵犯生产安全和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廖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并且他能自愿认罪认罚,对廖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廖某与杨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廖某可酌情从轻处理。廖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廖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廖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