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两卡”人员

被判处刑罚的公告

当前涉“两卡”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息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参与涉“两卡”人员被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布。

鲍某庆,男,26岁,乐清市智仁乡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以及绑定的电话卡出租给他人,协助转移涉案资金109万余元,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张某新,男,32岁,乐清市仙溪镇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卢某成,男,19岁,乐清市芙蓉镇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7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谢某勇,男,19岁,乐清市岭底乡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7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7500元。

吕某倩,女,24岁,乐清市虹桥镇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5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王某银,男,38岁,乐清市蒲歧镇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大量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王某飞,女,41岁,乐清市虹桥镇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及朋友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王某龙,男,33岁,乐清市蒲歧镇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4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并受雇参与操作转账,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全某豪,男,32岁,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7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林某阳,男,36岁,乐清市乐成街道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乐清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

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3月24日

注:个案中罪犯具体情况、所涉卡数以及帮助转移资金的事实等情况影响量刑。

警方提醒

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

是违法行为

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

切勿抱着侥幸的心态

触碰法律底线

乐清公安将对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对涉嫌犯罪的涉“两卡”人员

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2022,愿天下无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