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济南时报》报道,近日,济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会同历城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经过三个多月的跟踪侦查,在市区一出租屋内成功捣毁一处制造冰毒场点,抓获制毒嫌疑人李某,缴获冰毒半成品2公斤,制毒原料600余公斤,制毒设备一宗。

据悉,去年6月开始,李某开始从网上学习制毒知识,为尽快学到相关知识,李某花钱在济南一所大学旁听,系统学习了化学专业知识。随后在济南东部某小区的出租房内自制冰毒,2022年1月23日,专案组侦查发现李某有制成毒品冰毒的重大嫌疑,专案组果断出击,一举摧毁了李某租住房内的制造冰毒场点,并抓获制毒嫌疑人李某。

有人问,现实生活中的制毒是否有像美剧《绝命毒师》般的情节,生产加工毒品是否需要化学背景,这些人都是掌握了化学知识的高精尖技术人才吗?

在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那会儿我国的摇头丸、冰毒窝点呈现出爆发性井喷,很多不法人员认为这是一个快速牟取暴利的机会,所以铤而走险加入了制毒大军,但他们没有化学知识。大毒枭就不得不以高薪诱惑大学的化学老师出山,协助他们突破技术的瓶颈。可以看到,在那个年代,制毒师傅都是一些拥有技术,具备化学背景的人。缉毒警察与制毒人员在长期的猫抓老鼠中,制毒工艺与技术经过了20余年的发展,制毒方式与技巧日趋成熟化与科学化,实验室制毒成为了主流。从现今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嫌制毒而被抓获的那些制毒师傅或者是打下手的嫌疑人都是一些小初中毕业的无业游民。据他们称,往往只需要跟着师傅走一遍流程,就可以深谙其中的法则了。由此可见,制毒人员也并非再是高精尖化学人才了。

如今,互联网的发展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也扩充了我们获取知识的途径,但其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便利生活的同时,也推动了制毒技术的传播。很多吸毒人员、贩毒人员出于牟利之目的,通过暗网、社区媒体等交流制毒技术,意图通过上网课的方式习得一门制毒绝技,作为谋生手段。不得不说,这类的案件在司法实务中是非常普遍,但他们所获得的秘籍自然是质量好坏之分,水平有高低之别,有很多被追诉人甚至是被忽悠而制毒的,绞尽脑汁、千方百计仍然未能如愿的,对于这些制毒未遂的被追诉人在定性为制造毒品罪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又该如何量刑,或者简单说来,该被判处多少年的刑罚呢?这是我们今天所要探讨的法律问题。接下来,我先讲两个案例。

这是案发于四川的一起制毒案,被追诉人孙某是一个吸食毒品的瘾君子,因为长期吸毒而散尽家财,所以想到自己制造冰毒自给自足,并对外出售牟取利益。孙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大哥”,“大哥”告诉吴某当今的制毒难点不在于技术,而在于原料及试剂,并忽悠孙某可以用农村田间的节节草制毒,孙某便花了几百元,购买了五六公斤的节节草。孙某找到了他的现女友及前女友作为助手,三人同居一室,共同制毒,捣鼓捣鼓一个月后,孙某让两个女友试试成果,尝尝是否有冰毒般兴奋之感,两个女友没忍住就将之倒入了马桶。一个星期后,警方获取到线索,在房间内将三人抓获,并扣押了几瓶又黑又臭又腥的液体(共计398.91克)。经过检测,这些液体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仅有0.22%至0.58%之间。最终孙某被法院判处了两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另外一起制毒案件。黄某与周某商量一起制毒,由黄某出钱,周某出力。周某在网络上找到了一名昵称为“上海女人”的同道好友,并向其请教如何制造冰毒,经过“指导”后,周某还是未能成功,于是便邀请她来现场手把手教学,没想到“上海女人”拿到差旅费后,便将周某拉黑。周某又在网络上找到了昵称为“山东大哥”的男子来协助制毒,在二人在房间内生产了一个星期,依然未能结晶,“山东大哥”以家里小孩需要照顾为由,拿了周某给予的几万元报酬便消失得无影无踪。周某认识到了制毒还是得找“真本事”的技术人才,便到大学里找了个化学专业的大学生,最终还是未能如愿成功。侦查人员获取线索后将黄周二人抓获,并在房间内查获了甲基苯丙胺成分只有0.8%的液体及固液混合物,法院最终判处了黄某15年有期徒刑,周某13年有期徒刑。

通过比较,四川的孙某与周某等人同时是网络学制毒,同样是制毒未遂,前者被判处了2年多,后期则是13、15年,量刑差距如此大,背后的缘由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刊发的《刑事审判参考》来看,制毒未遂在量刑上得分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类,假如制造毒品失败系由于制毒原材料大量掺假或制毒工艺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而导致客观上制毒不能成功的,则属于刑法上的不能犯之未遂,因缺乏数量的量刑依据,一般来说,就是适用制造毒品罪最低一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适用刑法总则犯罪未遂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四川的孙某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类,客观上能够制毒成功的,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仅是由于制毒手法不熟练等原因,则属于能犯的未遂,像这类情形,大概的毒品数量能够推算出来,办案人员会根据行为人使用的制毒方法,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推算。我们知道制造50克以上的冰毒或海洛因,则又可能面临着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由于制造毒品的案件,一般毒品数量都比较大,故常见的就是15年以上的基准刑,然后再适用刑法总则中的从轻减轻处罚。比如说黄某与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