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经济发展、促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农村土地涉及国家粮食安全、涉及广大农民核心利益,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加强监管,确保土地流转不违反国家政策、不损害集体和农民利益。但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愈加频密,因土地流转引发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有关部门在农村土地流转监管方面还存在着薄弱点,需要时刻保持警惕。

一是改变土地用途,农地非农用耕地非粮化。农民将本户承包的土地流转给其他主体来经营,更多关注的是流转费用的多少,对于受让方如何利用土地来经营,部分农民对此并不在意,以至于部分土地在流转后,即便受让方未按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来利用和经营土地,也不被监管部门所察觉,从而出现不少农地非农用、耕地非粮化的既定事实,违背国家有关农地保护和耕地保护的政策和规定。二是土地经营不善,农民利益无法有效保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土地流转费用是农民的核心利益,而对工商企业等土地经营主体而言,流转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本身就是一件具有相应风险的投资。当前,不少土地经营主体因种种原因一旦经营不善,农民后续的土地流转费用往往也无法得到保障,更甚于农民对土地的复垦费用也得不到保障。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相关监管主体对土地经营主体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未构建起有效监管机制保障农民利益。三是村组集中流转,流转过程存在隐蔽空间。出于对规模化投资的需要,不少投资方都希望集中连片承包农民的土地,此种情况下,村组一般将直接代表农民与投资方进行土地流转的商谈,在乡镇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部分村组干部为谋取个人私利,隐瞒土地流转的商谈内容,联合投资方侵害流转土地农民的利益。

对此,乡镇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可强化下述三个方面的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行为。第一,加强土地用途监管,避免违规用地。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对流转合同中关于土地用途约定的审查和监督;建立实地随机抽查机制,对发现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的及时予以制止并依规处理;建立违规用地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便利性和及时性。第二,加强资质资金监管,避免弃地跑路。对工商企业等土地流转受让方加强资格审核和流转准入把关,对流转经营土地资质不够、资金能力不足的受让方限制流转经营土地;设立土地流转费用和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监管账户,优先保障农民切身利益,避免经营企业因自身原因损害农民利益。第三,加强流转过程监管,避免暗箱操作。对于较多农民集中流转土地的情况,乡镇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流转过程的监管,对于村组和投资方的商谈内容和拟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要及时、充分向相关利益农户公开和说明释明,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晏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