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山西省朔州市,三个男子结伙在烂尾楼盗窃过程中,其中一个男子失足坠楼后,另外两人没有及时将男子送医抢救或拨打急救电话,反而驾车将男子拉到野外弃车而逃,最终导致男子死亡。2022年3月25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张某,197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男子王某,1974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张某、王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均被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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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事发当晚,高某驾驶白色越野车,伙同张某、王某在朔城区某某新村东侧一工地烂尾楼内五楼,盗窃钢管固定用铁质扣件时,失足从五楼坠落至一楼摔伤。张某将高某背到工地楼下后,将高某的车从工地外路边开到楼下,张某、王某将高某抬到车内后座上,由张某驾车向城南方向行驶。

期间高某在车上称肚子疼,张某、王某没有及时将高某送医救治,反而将高某和高某的车,停放到某某滑雪场西的某某河北岸路边丢弃,并将高某手机丢弃、车门锁闭,车辆钥匙藏匿,三天后,高某被发现时已经死亡。另查明,案件在审理期间经组织调解,双方没有就民事部分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周某说道,事发后的第一天早上6点30分左右,他按平时的晨练习惯,走到某某河路东北角时,看到路边停了一辆白色越野车,当时也没在意。第二天早上锻炼身体时路过那里,发现那辆车还停在那个位置没有动,就过去看了看,发现车后座躺着个人,怕人家晚上干活白天在车里休息就没敢惊动。第三天早上他发现这辆车依然没有动,就过去仔细看了那个人躺着的姿势,感觉这个人可能死了,到了中午1点左右,他又专门骑电动车过去看,发现这个人还是没有动,就赶紧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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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被捕后供述,他曾经因为吸毒,接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事发当日早上,他开车拉上同村的王某回村办了点事,办完后他们回到开发区吃饭,饭后高某和他微信联系,于是他开车拉上王某,去了高某位于某某小区的家中,当时高某女儿也在家。他们三人边聊边喝酒,也没个菜,聊到晚上他们三人到小区对面的某某饭店吃饭,期间王某和高某两人喝了半斤白酒,他没有喝,王某给结了饭钱。

大约晚上11点多时,高某说让他们和他去工地上搬些铁卖钱,给他女儿看病,之后他们三人乘坐高某驾驶的白色越野车,沿开发区去了某寨村一个工地外,将车停放在离工地三五百米远的地方。高某从车上拿了拧扣件的钣手,还有几个装偷来扣件的编织袋。之后他们步行进入工地,没有看门人员,一幢约二十来层的楼房在建停工中,楼外还有搭的铁架,他们三人延着楼梯爬到顶层,没有携带任何照明工具。

过了一会儿,王某听到咚的一声就喊他,他们跑过去,看见楼北侧一个盖楼时留的洞一直通到了一楼,他当时因为天黑看不清,也差点掉下去。他和王某跑下楼,发现高某在楼洞下面头朝下蜷缩着,脚上没穿鞋,他扶起高某发现高某身上软软的,高某还低声哼哼,他就背着高某,王某在后面扶着,走到楼外,他从高某身上取了车钥匙,将车开到楼前,并将高某放到车后座。

之后他开车准备将高某送到医院,途中他俩想着怕送到医院他们走不了,高某家人来了不依他们,就一直驾车沿西环路、南环路、开发南路行驶并过了某河桥,将车头北尾南停在那里。停下车他查看了车内,拿走了他扶高某时的带血手套,怕留下点什么。之后他锁了车门,被别人发现车里有人脱不了身,就将车钥匙压在路沿一个土块下,将高某的手机扔在西边的水坑里。收拾完他和王某步行去某某城附近打了个出租车,返回某某小区,取上他的车和王某各自回家。

事发时之所以要到楼顶层偷扣件,是因为下面几层的钢管都拆除了,只有上面几层搭着脚手架还有扣件,工地里的钢管一根四五米太长没法偷,高某的车拉不了。高某从楼上掉下来后,他们已经很害怕了,因为做的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他们没有打120急救电话,也没有开车将高某拉到人多的地方,是因为怕把高某放到城内被监控拍到,所以把高某放到个偏僻处。

将高某放在那儿的当天上午,他开车远远的看过,车还在那停着,之后又去了一次发现车已不在了。出事后他给王某打电话,发现王某已关机,后来王某用新号联系了他,他被抓前天晚上,他俩见过面还喝了酒,商量怎么办。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王某伙同他人结伴盗窃过程中,在同伴失足坠楼后,没有及时送医治疗或拨打急救电话,反而驾车将被害人拉至野外抛弃,并将车门锁闭、钥匙藏匿,被害人被发现时已死亡,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为共同犯罪。考虑到张某、王某庭审中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判决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张某、王某也都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张某上诉称,他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他量刑太重,他愿意尽力赔偿。王某上诉称,他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当时喝了大量的酒,对事态发展影响力较弱,他属于从犯,原判量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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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此案中高某的死亡时间存疑,并且王某没有杀人动机,也没有作为义务,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此案中高某的死因是因伤重不及治疗而亡,王某等的行为并未增加死亡风险,是在判断死亡后才遗弃的,与死亡无因果关系,若认定王某构成犯罪,也应以过失犯罪论处。

终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王某伙同他人,结伙前往烂尾楼盗窃过程中,在同伙失足坠楼后,没有及时送医抢救或拨打急救电话,反而驾车将被害人拉至野外弃车而逃,三日后被害人被发现时已死亡,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某在行为过程中,对张某的行为听之任之,有一定的盲从性和被动性,但二人都分别独立构成过失犯罪,不分主从。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某、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