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彭芳)自2022年4月1日零时起,乌鲁木齐市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执法主体将予以调整。

3月25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人行道车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批复》(新政函〔2022〕18号)的规定,自2022年4月1日零时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乌鲁木齐市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再负责此项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日零时前,已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且依法采取告知措施,但尚未处理完毕的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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