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好的赚钱项目,手头又不宽裕时,向他人进行资金融通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但投资有风险,生意失败也是常有的事。债务到期,债主追债也符合人之常情,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只有勇敢面对眼前的困境,别无它路,振作精神向前看,才有可能迎来光明。但何某面对债主的紧逼,不走寻常路,而是雇凶杀害了债主,想一了百了,最后落得害人害己。

借钱扩大养猪规模,一场瘟疫血亏

案件还是要回到2013年,何某在湖北襄阳经营着一家养猪场,生意不温不火。在3月份,他认为商机到来了,未来的猪价将大涨,准备扩大规模,大干一场,可面临的困境是养猪的资金投入量很大,自己资金又短缺,怎么办呢?何某自然想到了借钱

何某便向自己的老乡李某借钱,双方约定了借款本金7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按1毛的利息,何某并用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双方合同签订后,很快7万元的款项就转了过来,何某拿到钱后,马上扩大了养猪规模,一点也没耽搁。何某一心一意地经营着猪场,期待着嗷嗷待哺的小猪快快长大,好赚上一笔。

可是,何某的压力也是很大的,因为本金7万元,1毛的利率,每月就要还7000元的利息,很快三个月到期了,这时,何某已经归还了21000元的利息。可大批的生猪还没有到出栏的时候,在经过李某同意后,借款只能延期,此刻只能盼望生猪赶快生长,卖出去资金回笼,还清债务。可天有不测风云,养猪的风险也是很大的,到了九月份,猪场的猪仔患上了重病,一个个的都不吃食物,继而成批成批的死去。何某心都碎了,亏本已成定局,更令人着急的是如何归还李某的借款。

李某知道了何某的情况后,恐怕自己的钱收不回来,开始了催债,逼得很紧,迫不得已,何某只能到处借钱,可处于山穷水尽的处境,又有谁肯拿出钱借给他呢?

因为房子作了抵押,李某多次驱赶何某家人,并要求何某把房子过户。何某不答应,认为这样自己亏大了。他决定自己找个房产中介公司把房子卖了,然后将钱还给李某。可卖房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他和中介谈了几次,对方先预付了三万块钱,他转手就付给了李某,可剩余的钱还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拿到。李某的催款电话不断打来,何某感觉自己已无路可走,一个罪恶的念头在他脑中闪过。

(配图需要,图片与案件无关)

花钱雇朋友过来帮忙,三人用计杀死李某

何某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学挖掘机操作时,认识了郭某,最后两人成为了朋友,何某打电话给在云南的郭某,请郭某过来帮忙教训李某,并汇去1900元路费。郭某又邀约罗某一起参与。2013年12月4日凌晨,郭某、罗某从云南省来到湖北省襄阳市,等远道而来的二人到达襄阳火车站后,何某将他们带到附近的宾馆,将请他们来的目的也直接讲了出来,就是雇请郭、罗二人杀死李某,并答应支付40000元。二人本来有些犹豫,但架不住钱的诱惑,便同意了。

一番密谋后,当日下午,何某、郭某、罗某抵达枣阳市城郊,何某购买了一把水果刀、两双手套等作案工具交给郭、罗二人并做好分工。准备就绪后,何某给李某打电话,说没车回家,骗李某开车前来接送。不知死神正向他逼近的李某,哪里猜到其中有诈,独自一人欣然驾车如约赶来。何某等三人上了李某的轿车,李某驾驶轿车载着三人赶往枣阳市区。车到中途,根据三人早已安排的计划,何某以拉肚子为由让李某停车,去了路边,郭某也下车站在车旁,罗某趁机一手箍住李某的下巴,一手持刀割其颈部。李某高呼“老何”并奋力反抗,由于李某反抗非常激烈,罗某不仅没有得手,还有些招架不住了,此时,站在车外助阵的郭某眼看局面失控,也出了手。郭某跑上来,两人合力把李某杀害。

可怜李某一直高喊“老何”,殊不知害自己的就是何某,在挣扎的过程中,才意识到中了何某的圈套,可手无寸铁的李某哪里抵得过持有凶器的二人,很快就倒在血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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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尸灭迹后逃亡云南,哪知几天后落网

十几分钟后,佯装上厕所的何某,回来看到人已经被杀死,在恐慌中匆匆要求郭某开车,将死者往河南方向运,准备焚尸灭迹。同月5日凌晨,三人驾车到驻马店市一水库附近,将李某手机及水果刀抛弃。当日深夜,三人驾车到驻马店一小村庄附近,将李某的尸体弃于路边沟内泼上汽油焚毁。之后,三人又驾车到河南省许昌市一村庄附近,将李某的轿车推至路边沟内烧毁。

三人在做完这一切之后,何某为了逃避侦查,跟随郭某、罗某到了云南藏身。本以为这一切做的人不知鬼不觉,可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后仅仅几天,警方就追捕到了云南,将这三个丧心病狂的凶手一并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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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判,2015年11月份,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国刑法对于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适用死刑,何某为什么被判处死刑呢?

法院认为:何某仅因债务纠纷而雇凶杀人,且在杀人后焚尸、烧车,动机卑劣,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何某提起犯意,出资雇用他人,对杀人分工进行安排,骗出被害人为作案制造条件,并参与焚尸、烧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地位、作用大于同案犯郭某、罗某,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所以判处死刑。

此案留给我们太多思考,本来是债务纠纷,何某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解决途径也有多种,何某却选择最恶劣的方式解决问题,不但害了他人,自己也受到严惩。李某催债也没有合法合规,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私自采取骚扰、驱赶的违法措施,这些行为国家是不允许的,严重的还涉及到犯罪。这些行为会造成双方的矛盾激化,李某也因此找来杀身之祸。本案警示他人,做事依法行事,才无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