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类新型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在这背后,不少人图一时之利,向不法分子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或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自愿”充当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吴某、蔡某、黄某、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电话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他人非法收购实名制移动、联通、电信电话卡,后提供给“老总”使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从中非法获利。

我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蔡某、张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等4人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分别对其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我院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蔡某、张某、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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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电信诈骗意识,在没有核对他人真实身份情况下,切勿轻易将银行账号、密码、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等透露给别人,以免造成经济损失,更不能向不法分子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或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遇到电信诈骗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