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多位长期关注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护女性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他们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
从最近五年最高法判处儿童拐卖案件的重刑率看,在惩处人贩、打击拐卖行为方面不断加码,情节严重的已经被判处死刑;但就整体而言,打拐形势依然严峻。有一部分法学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儿童亲属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他们呼吁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妇女儿童拐卖。根据此前网站的一项民意调查,支持“买拐同罪”的网民达到92.5%,超过9成网友“支持买拐同罪,光打击拐卖一方是不够的”。由此看出,呼吁“买拐同罪”具有强大的民意支持率,体现了民众对于拐卖儿童的深恶痛绝。
当前的法规是这样规定的,只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法律对买家的宽容,却是对拐卖儿童的纵容。刑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给了参与拐卖儿童犯罪的“买家”轻易逃脱法律惩处的空间,也实际成为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买家不仅是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更是直接催生拐卖行为的利益根源。毫无原则地宽容同情买家,必然促使一些人无视法律尊严,继续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所以,就社会危害性以及抑制拐卖儿童事件的发生来说,“买拐同罪”是打拐的必经之路。
但事物都有两面性,通过施行“买拐同罪”来提高犯罪成本从而减小甚至关闭需求市场,可以减少拐卖案件的发生。群众们憎恨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及买家这样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并不应该被情绪所裹挟,急于求成,追求立竿见影。这样的免责条款,实际上是为了减小解救被拐妇女儿童的难度,是为了更好的救助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避免事态升级的情况发生。增大收买妇女儿童者的犯罪成本必然是大势所趋,但就当今社会环境和群众观念还未成熟前,过早的推行买拐同罪不仅无法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还有可能适得其反的将犯罪分子逼上绝路,对被拐妇女儿童做出我们所无法预料到的过激行为,而且,“买拐同罪”势必导致儿童拐卖向更为隐蔽、更为黑暗的方向发展,给打击带来更大难度。
打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孩子,但同时也应当防止打击过度而造成新的次生伤害。所以,实行“买拐同罪”时机未到。实行“卖拐同罪”要兼顾各方面的因素,做到“宽严相济”,才符合真正的法的精神。(贵州省黔南州三都县普安镇 袁永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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