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因下列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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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悬赏金额:8846946.5×1%≈88469元(悬赏金额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计算,最高88469元)

举报电话:0351-2829518

联系人: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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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悬赏金额:232710×10%=23271元(悬赏金额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计算,最高23271元)

举报电话:0351-2829516、15735065527

联系人:史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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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悬赏金额:102300×2%=2046元(悬赏金额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计算,最高2046元)

举报电话:0351-2829516、15735065578

联系人: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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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悬赏金额:50元

举报电话:0351-2829516、15735065527

联系人:史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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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悬赏金额:提供行踪线索并实际找到被执行人:1000元。执行到位:202525×5%≈10123元(悬赏金额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计算,最高10123元)

举报电话:0351-2173987

联系人: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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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悬赏金额:303648×10%=30365元(悬赏金额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计算,最高3036元)

举报电话:0351-2829516、15735065578

联系人:李法官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并协助本院取得尚未掌握的任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经查实,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公示的悬赏比例和金额予以悬赏,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不予发放。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