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三都县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想方设法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来处理案件,用群众接受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有力促进了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诉讼效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三都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室的优势,实行立案引导,把调解工作前移。对民事案件,立案人员审查起诉状后,认为符合诉前调解范围的,经当事人同意,先行引导到诉前调解室,由调解室调解员按自愿原则进行诉前调解,同时规定了诉前调解的期限为30天,调解不成的,转立案大厅审查立案,进入诉讼程序。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落实司法确认,实现效力衔接首先,实行预先告知制度。对于简易诉讼案件,立案人员首先告知当事人可以到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到法院诉前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后,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立即办理司法确认手续。如一方不按协议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真正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的有机衔接,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成本的问题。
三都县人民法院结合本院实际,统筹调配,加强立案及诉调对接人员力量配置,选调有经验、有活力的骨干力量负责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及诉调对接工作,提升诉前纠纷化解率,从源头上减少法院收案量。强化立案人员配备,充分发挥对前来立案群众的释明、引导、分流作用,加强立案人员甄别能力。加强立案庭法官调解技能培训,强化各类案件的调解工作,将调解理念贯彻于立审执破各个环节。
三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注重诉中调解、调判结合,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坚持能调则调、应调尽调的原则,审判工作以司法为民为中心,注重和谐司法、人性化司法,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不仅能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同时也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和高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覃启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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