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袁河公安侦破的“硼砂面条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肖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肖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要求被告人肖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454.37元,并在新余市电视台或《新余日报》就其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添加了硼砂的面条
经查,2021年3月下旬以来,渝水区某集贸市场内面店老板肖某,为优化面条口感违规将硼砂添加到制作的手工面条里。同年3月至5月期间,肖某以每斤2.5元的价格向某学校食堂商铺销售添加了硼砂的手工面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测,从肖某面店扣押的16.35斤手工面条中检测出含有硼砂,其销售给学校食堂商铺的手工面中也检测出含有硼砂。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硼砂属于食品中不得添加的物质。
袁河公安侦破案件后,依法将此案移送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警以民为重。近年来,袁河公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用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安全”,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深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配合,集中力量先后侦办了“硼砂面条案”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取得了较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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