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主张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时,公司总会说:“加班没有经过公司的批准,是员工自行加班,故无需支付加班费”。而从实际案例的判决当中,如果公司有制度规定加班必须要经过公司审批,假如员工自行加班,此时虽有加班的事实,但因没有经过公司批准,的确不需要给加班费。而对于加班费的审批权,又在公司手里,因此有些公司为了不给加班费,制度上规定加班必须要经过审批,但背地里只暗示员工要加班,从来不给审批,这样员工没有审批记录,后期想主张加班费很难。

那是不是员工就没有办法了呢?实际上并非如此,虽然很难,但是如果公司有这几种情况,就算员工的加班费没有经过公司的批准,公司一样要支付加班费的。

一、能够证明是公司要求加班的情况

一、能够证明是公司要求加班的情况

很多公司的制度都会有规定:“加班必须要经过公司审批才可以支付加班费。”而在实际当中,公司却不会审批加班,而是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要求员工加班费,比如通过聊天软件、电子邮件甚至口头告知的方式。

如果是通过聊天软件、电子邮件来要求员工加班,这样就比较有效,如果能够证明发信息的账号属于部门领导等具有管理权限的人,那么视为公司的要求。

此时虽然员工没有经过书面的审批,但因为是公司的要求,逻辑上等于公司已批准员工的加班,而之后如果员工能够证明有加班时间的出勤记录等,那公司也要支付加班费。

二、公司无有效制度规定加班要审批

二、公司无有效制度规定加班要审批

公司没有制度规定,或者公司制度有规定但属于无效制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说“加班未经审批无需支付加班费”是不成立的。

对于制度是否有效的判断,主要从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送达流程来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只能能够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加班的时长,那么是可以主张加班费的。

三、改变工作及休息时间的情况

三、改变工作及休息时间的情况

必须本来是5天8小时、周末双休的工作制,突然有一天公司说改为单休,或者规定每天延迟半小时加班费等等,如果公司通过有效渠道发布了相关的通知,那么再加上员工加班的事实,则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费。

比如有些公司要求员工提前10分钟开早会,晚下班半小时做收尾工作等等,实际上也都是要支付加班费的,只不过很多员工没有保存证据。

四、12小时工作制,却玩套路说员工休了24小时无加班费

相关法律有规定,休息日要完整的休息24小时,因此有些公司有在这一块混淆概念玩套路。

比如12小时工作制,早8点到晚8点上班,然后休息24小时,然后第二天晚上8点上班,一直次日早上8点,然后循环。看起来好像员工上一天班休一天,原则上应该不用给加班费,实际上这就是公司故意将一天24小时的上班时间与休息时间重新组合,让员工稀里糊涂。

其实,我们不用管休息了多久,就看自己工作了多久,在这种班次下,平均每天工作12小时,周一到周五总共上班时间超过了40小时,因此多出的时间,要支付1.5倍的加班费,而周六日上班时间,要支付双倍加班费。

五、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法定假日有上班

五、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法定假日有上班

综合计算工时制,就是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而不看哪一天上了多少小时班。

比如法定规定一周工作40小时,而员工周一、周三、周五、周日各工作了10小时,其他时间都休息,这种情况下,一周总工作时间是40小时,因此公司无需支付每天2小时的1.5倍加班费,也无需支付周日上班的双倍加班费。

再比如,上述同样的情况,这四天,每天工作了12小时,一周就是48小时,那么对于多出来的8小时,公司也只需要支付1.5倍的加班费,而不必支付2倍加班费。

但是,如果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虽然一周总工时没有超过40小时,但是这周有1天法定节假日上班了,那么对于这一天,公司需要支付2倍的加班费。

总而言之,公司制度规定加班必须经过审批没问题,但如果是公司主动要求员工加班,或是法律规定必须要给加班费的情形,那么即便员工没有按流程提交申请,公司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