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万之争”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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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万之争”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引入了美国《示范公司法》下的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又名交错选举董事条款,指公司章程可以将董事会分为若干组,每组规定不同的任期,以使得每年都有一组董事任期届满,每年也只有任期届满的董事被改选。

此项制度目的在于,限制恶意收购方径直取得董事会的控制权,增加其时间成本,以利于公司采取各种反并购措施,使收购方的初衷无法实现。

美国法下的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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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斯达克上市公司 Arog Pharmaceuticals 为阻击恶意收购,防范公司控制权被迅速侵夺,将持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发生变化定义为“触发事件”,并在章程中进一步规定,当公司出现触发事件时,董事应当分为三组,第一组董事任期至触发事件后1年,第二组董事任期至触发事件后2年,第三组董事任期至触发事件后3年。

该条款在更换董事的比例和速度上作出限制,如此即使收购方控制了公司的多数股权,也只能逐渐取得董事会控制权。

中国法下的限制董事改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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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下的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不仅要求董事分批改选,而且在设计之初就确定了各期拟被改选的董事。我国企业在引入该制度时,通常更关注董事改选的比例,衍生为限制董事改选条款。如商赢环球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3。此等条款同样可以增加收购方取得董事会控制权的时间成本。

其他章程条款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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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达到反并购的目的,除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外,公司还可以考虑在章程中增设“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金色降落伞”等条款,从多角度提高收购方更换董事的成本,守卫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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