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个朋友问我:同样是动手打人,为什么有的人可以免于刑罚,有的人就要被追究刑责?判断的标准是什么?解释这个问题,得从刑法的机能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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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需要制定刑法?刑法有什么作用?刑法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我们知道,法律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有的矛盾仅侵犯了私人权益,通过私力救济就能解决,复杂一点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是有的矛盾侵犯了社会法益,需要动用公权力进行惩罚,这时就需要刑法发挥它的惩戒震慑作用,避免同样的事情大范围发生,破坏社会稳定性,这就是刑法存在的意义,以罪刑法定为原则,实现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机能。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十类犯罪(483个罪名),分别保护十种社会法益,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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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动手打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每个公民均有人身权不受侵犯的权利,立法机关制定此类罪名,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故意伤害他人,如果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民事争议解决途径解决,赔礼道歉或是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这是因为故意伤害他人的情节轻微,仅侵犯了私人权利;如果情节严重、影响广泛,则打人的行为侵犯的不只是私人权利,同时侵犯了社会公共法益,破坏了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社会稳定性。

设想如果所有的故意伤害行为都可以通过赔钱了事,那么富人就不会尊重和保护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社会中有一部分人丧失了人身权利的实际保护,那么整个社会都将处于混乱和动荡之中。因此,动手打人行为由于情节不同,对社会法益的损害程度也不同,也就出现了文章开头所说的,有的打人行为需要追究刑责,而有的可以和解。

那么就故意伤害罪而言,什么情况下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呢?

关键在于伤害后果如何,一般来说造成一人轻微伤的故意伤害行为可能涉及治安处罚,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办案机关还会综合考虑主观恶性程度、手段残忍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悔过态度等因素,对于主观恶性程度低、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打人事件,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办案机关也可以从宽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的,可以减少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