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期限:

1.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4.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5.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