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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苗雨律师丨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

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2月29日经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笔者曾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可能承担哪些责任》一文中,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简要分析。《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一、明确规定各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犬吠扰民、放任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在养犬管理中的地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住宅小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包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养犬免疫宣传、信息搜集、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对犬吠扰民、携犬出户未用犬绳(链)牵领、占用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养犬、未即时清理犬粪等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等。

对此,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亦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十四)饲养犬只或者其他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携犬出户不系犬绳、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等不文明行为。(推荐阅读:《<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要点速览》)

二、实行分区管理

淄博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已经饲养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置。

三、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人应当注意,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且无虐待、遗弃犬只记录是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若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携犬出户未用犬绳(链)或者犬绳(链)长度超过二米的,属于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四、投诉举报方式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养犬人应当注意,养犬人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犬只未免疫、扰民、伤人以及养犬人携犬出户未用犬绳(链)牵领、未清除犬只粪便等违法行为,以及涉犬行政处罚记录等,可能会被执法部门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五、法律责任

养犬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可能面临没收犬只、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养犬人在一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第三次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进一步交流或探讨,请随时与本文作者苗雨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