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6年前欠下“巨债”4800元,本息累计30余万,债主:自找的!

人这一生,或多或少债务和债权都会和自己少不了关系,我们常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欠下债务一定要记得偿还,这是最基本的社会诚信。特别是民法典的颁布,从法律层面上改变了很多人欠钱不还的局面。但也有一部分人依旧不改,依旧不还钱,最后自己的房子,车子都被法律强制拍卖,自己还上失信名单,有点得不偿失。当然如果拖欠太久,很有可能本息累积形成天文数字,对自己和他人都十分不利。

前段时间,四川一男子李先生就因为16年前欠下运费4800元,经过长时间的累积,这笔债务本息竟然达到30多万元的“天文数字”,双方因协商不成,最终只能上了法庭。那么,李先生是否应该承担这30多万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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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是一名做小本生意的商人,从20多年以来就一直在做一点小本生意,要说那时候李先生在周边一带还是小有名气的,毕竟做生意比较早,而且做生意的时间又比较长,也始终是一个讲诚信守规矩的人。但随着李先生生意越做越“大”,后面有些入不敷出,有时候连运费也要赊欠,而这4800元的债务就是一次走货欠下的运费。

2006年的时候,李先生找到货车司机唐先生帮忙运输货物,完工后,因为李先生尚未收回货款,资金周转也相当困难,最终向唐先生协商,表示把运费先拖欠一下,到时候自己手头上宽裕了,然后再还。因为李先生平时也是仗义疏财,唐先生想也没想就答应了,为了表示诚意,李先生还向唐先生出具了一张4800元的欠条,并约定了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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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后来李先生因为在当地生意难以为继,最终远赴浙江一带经商,这一去就是16多年,而唐先生这笔运费欠债也一直未能支付。毕竟是4800元,相对于唐先生这样跑货车的司机来说也不是小数目,尤其是16年前的4800元,这16多年来,虽经多方打听,唐先生始终没有得到李先生下落。

功夫不负有心人,前不久,唐先生在一个偶然的场合知道了李先生的联系方式,并迅速联系上李先生,要求其支付当年拖欠的运费。没想到李先生一番话让唐先生十分哑然,心里顿时不是滋味。李先生声称,自己并没有忘记这笔债务,但如果按照当时利率算的话,自己确实还不起,因此一直将此事搁置,唐先生:而且这都是李先生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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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唐先生想的是,就算是还不上,李先生也应该有句好话,而不是一味躲避,毕竟这笔债务还在这儿摆着呢,就算有天大的事情,一句好话暖人心,也能好说好商量。唐先生觉得李先生做法不地道,左思右想之下,唐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连本带息偿还这笔债务。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因为这起债务纠纷时间太过漫长,本息累加已经超过了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且欠条的性质以及债务本息合计是否合法等诸多因素纠缠在一起,让这起案件显得更加扑朔迷离,难以入手。但既然已经是个问题提出来了,还得从法律依据上来找到突破口。

4800元滚到30余万元,年利率高达百分之百以上,这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定利率计算标准。但问题是在欠条上写明了利率,而且还以复利的形式进行计算。而唐先生坚持认为,既然大家白纸黑字地写着利息和逾期的后果,李先生应当承担这笔债务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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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唐先生持有的是欠条,在法律适用上,欠条虽然和借条性质大致相同,但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借条形成原因单一,欠条形成的原因却很多,单从欠条本身并不能立即确认当事双方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因此双方辩解的话则很容易纠缠不清,从这一点看,欠条的法律效力明显弱于借条。

如果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如果利率超过了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法院也不会支持。

最后在承办法官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李先生支付唐先生欠款本息1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并为唐先生车辆加油500元,唐先生则主动放弃超出部分的追偿权并撤诉。李先生于日前当面兑现了18000元欠款,唐先生则将欠条当场撕毁。长达16年的钱款纠纷最终圆满解决。不得不说,李先生的行为还是有点欠妥的,毕竟钱来之不易,还钱要讲信用,不要因为钱,把友谊都弄没有了。大家有遇到过类似的经历吗?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