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五泉法庭调解了一起发生在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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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原告某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刘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贺某、谭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刘某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9月刘某不幸去世,之后贷款未按时清偿,故原告提起诉讼。

经进一步了解,借款人刘某与担保人贺某、谭某系亲戚关系,自从刘某去世后,贺某和谭某因为该笔贷款产生了矛盾。两担保人表示当时签字也是碍于情面,现借款人意外去世,没有留下遗产,自己的经济状况很不好,无法按照原告的要求还款。鉴于实际情况,办案人员向担保人详细讲解了担保的相关规定,表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同时,也向原告讲述了担保人的现实情况,希望原告最大限度与担保人进行协商,给予充足的时间偿还该笔贷款。之后,又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原告对被告勇于担责的态度表示认可,被告对原告破例宽限的表态表示感谢,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在五年内偿还贷款本息。

法官温馨提示:在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其中由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最为常见。保证人在提供担保前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将来要承担的责任,也应该对借款人的财产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尽量为自己规避风险。特别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证方式进行了重大修改,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要求保证人与贷款人对于保证方式要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只能按照一般保证对待,而不再是按照之前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待。

来源: 杨陵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