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53岁女子冒充80后军医骗财骗色,此举涉嫌何罪?

最近,53岁的女子王某冒充年轻军医,骗财骗色。近日,海淀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据检方介绍,王某在京无固定工作。2020年4月,她通过虚构自己是在京某部队医院军医的身份,在互联网上与40岁的被害人蒋某结识并交往,期间王某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是“80后”,丈夫在部队因公牺牲,现独自养育一女,并向被害人展示了胸牌印有其名字的制式军服以及一张伪造的身份证。在了解这些情况后,蒋某对于王某虚构的个人条件十分满意,而对于王某育有一女的实际情况也表示完全可以接受,出于对军人的信任,他很快与王某确立了恋爱关系。

此后,王某于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间,分别以交住院费、为女儿交学费等理由,在海淀区田村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现金、转账共计137880元。期间,蒋某多次提出想去王某单位见面均被拒绝,遂产生怀疑,后前往该部队医院核实发现并无此人,而王某对此不愿解释的反常态度,更让蒋某疑窦丛生,最终选择报警。

法析1:该女子的行为构成何罪?

在法理上来看,该女子的冒充军人骗取财物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其中,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

法析2:该女子为何最终以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整体而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属于诈骗罪下的特别规定,二者属于一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这种法条竞合的情形下,我们一般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即:

(1)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例外:重法优于轻法。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在该案中,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在相同条件下,诈骗罪还需并处罚金刑,相比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属于较重的法定刑。所以,鉴于王某除骗取被害人钱款外,并未查证到其他严重情节或涉嫌其他犯罪,所以本案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更符合法律要求。

法析3:该案中是否有从轻、减轻事由?

在该案中,2021年12月2日,经被害人报案,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最终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后在亲友的帮助下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以上行为中,王某分别构成了坦白、退赔及被害人谅解的相关情节。

其中,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而退赔与被害人谅解在实务中一般属于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该案件也提醒我们,在网络交友的过程中,要提高防骗意识,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对方的家庭、身份等情况;另一方面,针对对方可疑的、频繁的用款需求,要审慎甄别,并尽可能留存有关书面凭证。一旦发现被骗,应主动、及时寻求警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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