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长春女子在小区煽动敲盆行动,最终被拘!
据网友曝料称,长春蓉桥壹号住户王某,在政府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情况下,在业主群内煽动“敲盆行动”,意图向政府施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西安广场派出所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因其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涉嫌寻衅滋事被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治安拘留7日,并处300元罚款。
目前,该处罚决定只在小区业主群里进行了通报。(来源:极目新闻)
即使疫情当下,公民也理应遵纪守法,不可以疫情为借口煽动民众情绪,导致社会动荡、生活不宁,笔者便对该名女子的行为性质分析一二。#长春女子在小区煽动敲盆行动被拘##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法析1:该女子的行为是否符合“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涉嫌寻衅滋事”?
符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
该女子在政府保障基本物资充实的情况下,仍旧业主群内煽动“敲盆行动”,意图向政府施压的行为理应予以严惩。但由于其行为仍旧处于预备阶段,即“组织煽动”而仍未实施,尚且不构成情节严重,无法构成犯罪。
依照《意见》实施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及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故该女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涉嫌寻衅滋事”的表现特征。
法析2:“治安拘留7日,并处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得当?
较为得当。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相关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就目前情况来看该行政处罚略轻,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其一,该寻衅滋事行为发生于疫情期间,理应从严处罚、从重处罚;其二,该寻衅滋事行为在网络上也引起了极大热议,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无异于是为政府防疫工作背上了更重的负担。
当然,案情公布信息所能提取的相关信息较少,如果该女子经证实确有特殊情形,如家中有孕妇、婴幼儿、病患、老年人等急需某些特殊物资,则可酌情予以相应减轻。
法析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中的“寻衅滋事”有何区别?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行为若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话,一般接受行政处罚,但若造成后果严重,就需要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所以寻衅滋事行为到底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接受行政处罚还是违法刑法接受刑罚,既要看法律条文规定,又要看情节严重与否,还要看社会影响是否巨大。
法析4:疫情期间,公民可以通过哪些合法渠道提出合理诉求,保障自身权益?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批评、建议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言论自由包括公民针对社会中各种问题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公民的批评、建议权主要针对国家权力及其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公民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所谓申诉,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时,有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在非诉讼过程中,申诉是指公民直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如申请行政复议。所谓控告或检举,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并请求国家给予惩罚或制裁的权利。控告是指针对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依法为保护自己权利提出主张而行使的一种权利,检举是指针对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使的一种监督性质的权利。
微风拂起,鲜红的五星红旗始终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土地上飘扬,所有众志成城的防疫人员与遵纪守法的人民们始终坚守在战“疫”一线。没有一个冬天不能逾越,国家不会永远在黑夜中,只要我们彼此体谅、互相呵护、齐心协力,总有一天,“天亮了,好人阵营获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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