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就是在保护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家庭主妇”的权益保护终于有法可依了!本期栏目邀请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杜晓彤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梁男与李女结婚后,生育女儿小欣。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李女于2021年4月带女儿回到母亲家中居住,双方开始分居。梁男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梁男抚养。李女表示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其抚养,并提出因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其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要求梁男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均同意离婚,因此准予双方离婚。依照民法典第1088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李女在结婚前与母亲一起经营餐饮店,婚后因怀孕和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梁男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已分居的时间及梁男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经济补偿金额。女儿由李女直接抚养,梁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视权;梁男一次性支付给李女家务补偿款1万元。

【律师分析】

该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其典型意义在于,在民法典确立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后,该法律条文已经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对于众多在婚姻中处于被动劣势的家庭主妇来说,不啻为一个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