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当中,有很多习惯性的叫法,而这些叫法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里的确没有,有些只是在其他补充规定里有。但很多只读法律条文的人甚至个别律师会说这没有法律依据,主要是因为与实际脱节、以及经历的劳动争议太少造成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这些叫法,在关键时候不要被误导了。
一、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或被迫离职
这主要是在公司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情形时,员工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翻遍整个《劳动合同法》,也没看到“被迫解除”的字眼,甚至连“被迫”两个字都没有,因此有些人就会认为“被迫解除”没有法律依据。实际上,这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来说的,而里面也没有“被迫”的字眼,那么“被迫接触”的说法到底是怎么产生的呢?其实,这在在相关规定里有提到,但很多人只知道看《劳动合同法》,却不知道相关的法规等。
目前这一块的标准说法是“因公司xx行为,迫使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为了方便,也可以说“因公司xx行为,导致本人被迫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二、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N、2N、N+1
恐怕在劳动争议中,说得最多的就是“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里的标准说话是“经济补偿”,并没有“金”字;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又叫“赔偿金”。大部分人觉得“经济补偿金”叫起来更顺口,也方便理解,因此很多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包括一些裁决书,也都会写“经济补偿金”,并不会有太大影响。
但让人难以理解的就是,有个别律师会用“经济赔偿金”这个词,这个词在其它地方不知道有没有。但在《劳动合同法》里,涉及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么是“经济补偿金”,要么是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因此,不要再用“经济赔偿金”这个词了。
而N、2N、N+1则是我们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一个形象表达,N就具体的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公司要支付1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中不足半年的,按照0.5个月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1个月算,因此不用纠结是指年还是月;因为公司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所以用2N来表示;而N+1则看下一条;从没有2N+1的说法,除非公司愿意高于标准支付。
三、代通知金
有个别人会说《劳动合同法》从来就没有提到过“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的确是没有,但这个是律师行业弄出来的词,根本目的是为了简化,方便大家理解。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3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则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N+1”中的“1”,记住,涉及“N+1”的情形就只有这三种。
四、工作岗位、调岗
这是很多人都产生误区的地方,包括很多律师。这样会导致我们在应对公司“调岗”时产生错误的理解和应对方式。
实际上“工作岗位”并不是《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工作内容”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我们常说的“调岗”,判断的是看有没有调整工作内容。至于工作岗位名称,公司具有自主权,举个例子,工作内容搬砖,公司可以将这个工作岗位叫做“搬砖工”,也可以叫做“操作工”,而其工作内容搬砖是不变的。再举个例子,一个部门负责人的岗位,公司可以叫经理,可以叫总监,也可以叫主管。
但很多公司将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混在一次,也就是有了类似“岗位职责说明书”,将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对应起来。
因此,在应对公司调岗时,重点是看工作内容的变化,而不是看岗位名称的变化。
五、辞职、辞退、开除、解雇
这几个说法,也是很早以前形成的说法,以前的法规里的确是有类似这样的说法,特别是以前的国企、有编制的单位等等,比如辞退、除名、解雇、开除等等叫法,五花八门。但在《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内,都叫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主要看哪一方提出的,有合法和违法之分。通常对于公司方提出的,我们习惯叫做“辞退”;员工方提出的,我们习惯叫做“辞职”。
六、辞职申请书
对于这一块,正如上一点说的,辞职,实际上是员工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非试用期则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这里重点是通知到位即可,并不需要公司所谓的批准,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辞职申请。
简单说的,那么你只写:“我要辞职”,然后签字写明日期,在送达公司后就生效,等30日之后,劳动关系就解除了。
在这块,公司唯一能限制的就是工作交接,这也就是为什么要提前30天,足够公司安排工作交接了。
总的来说,在日常劳动争议当中,会有很多习惯性的说法,虽然《劳动合同法》里没有,但已成为一种习惯,因此我也要清楚,免得说找不到法律依据,从而影响自己的判断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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