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拖欠民工薪资10年,一共才2600元,民工:他居然还要分期!

今年已经58多岁的夏侯某某就是这样一位季节性民工,2012年,夏侯某某受相隔不远的同村杨某某邀请,到一家耙耙柑园里做工。当时约定每天工资130元,在干了20天之后劳务结束,雇主将工资结算给工头杨某某,但杨某某并没有将夏侯某某应得工资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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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夏侯某某多次向杨某某索要这2600元劳务费,但杨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不予支付。后来因嫌夏侯某某要得厌烦,杨某某竟然不声不响离家外出打工,以致夏侯某某多年无法找到杨某某,也无法拿到这份辛苦赚来的工资。时间一天天过去,但这件事始终萦绕在夏侯某某心中无法释怀。

真是皇天不负有心人,前不久,在外多年的杨某某突然回到村里的消息被夏侯某某无意间得知,于是夏侯某某找上门来,再次向杨某某索要这笔拖欠10年的劳务费。令夏侯某某没想到的是,杨某某依然各种推诿,不愿支付。

2600元欠了10年,无论怎样也该给了吧,再说人家耙耙柑园的雇主早已经将工资结算清楚,这笔钱也早就到了工头杨某某的手中,杨某某执意不给是何道理。十分气愤的夏侯某某随后和杨某某产生矛盾,并将杨某某拖拽到了当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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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详细了解了情况之后,当即要求杨某某支付夏侯某某应得工资2600元,但杨某某坚持称自己虽然在外打工多年,实际上并没有挣到钱,也没有钱支付杨某某。经过民警协调,杨某某勉强给夏侯某某出具了一份书面字据,并承诺一个月内支付夏侯某某工资2600元。

然而后来杨某某的做法却让人大跌眼镜,为了逃避夏侯某某的追讨,杨某某回家之后便连夜出走,当一个月期限到了之后,夏侯某某上门讨要时,杨某某家大门紧锁,夏侯某某四处打听杨某某下落,均是不知音讯。难道杨某某就为了这区区2600元钱人间蒸发,如果真是这样,这事情也是做得太绝了。

夏侯某某是越想越气,最终撕破脸,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杨某某立即还钱。当地法院对此案立案,后使用小额速裁程序建议处理。法院通过强大的查询系统锁定杨某某的联系方式和下落之后,立即对杨某某进行传唤,不过杨某某完全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不仅不接电话,甚至频繁更换打工地,让法院寻找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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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就让杨某某这样牵着鼻子走,当然不是,这只是先礼后兵而已,一套流程走完之后,便会依法对杨某某采取措施。通过办案法官认真梳理分析后,又和杨某某的亲属和所在村村干部取得联系,从办案情况、法律后果进行了沟通,并要求其亲属转告杨某某法院意见。

在法律的威慑下,杨某某最终悬崖勒马,主动现身。鉴于此案发生时间久远,且额度较小,承办法官还是决定给杨某某一次机会,在征求双方意见之后进行了调解处理。不过在调解过程中,杨某某依然不断诉苦,声称自己穷困潦倒,无钱支付,还提出能否分期的要求。

面对杨某某的执拗和对法律的无知,承办法官通过说理说法,并要求杨某某确实端正思想,同时告知其欠钱不还,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而且夏侯某某听说杨某某还要拖,坚决予以回绝,还对杨某某10年还挣不到2600元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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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欠款纠纷究竟能不能分期给付,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本案虽然较小,但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是较多的,也是很多农村地区雇工和雇主以及工头之间极其容易忽视的问题。农村地区发生劳务关系十分随意,当然有其生产特点,大部分靠诚实信用原则来支撑薪资给付,但实际上每一环都牵扯到法律问题。

首先,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协议,只要发生了劳务关系,就算是形成了劳务合同,口头约定的薪资就应当按照标准支付。其次,在追索劳动报酬上是有时效规定的,但并非大家认为的过了几年有效期就丧失了诉讼权益。

我国民法总则对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但劳务报酬较为特殊,从其法律规定,一般是从权利人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内,法律均应当予以保护。但是超过20年的,除非有特殊情况,法院才会延长诉讼时效,否则则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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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就是债务人是否能够请求对债务分期的问题。法院一般是不会这样判决的,对于债务分期的问题,应当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协商,如果债务人同意分期,则可以分期,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则不行。无论是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原告均可以提出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阶段,一般是先告知申请被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也可以达成执行和解。但如果申请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第一步是司法拘留,然后会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是否有违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如果有的话,会移交检察机关公诉,轻则判处缓刑,最高可判处7年死刑。

经过承办法官的倾力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杨某某也将拖欠了10年的2600元劳动报酬支付给了夏侯某某,本案得到圆满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