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赊欠货款15年,拒不付款,债主:他脸皮比城墙还要厚!

张小四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做生意,后来倒腾农资赚到了第一桶金。那时候的张小四风华正茂,可谓天不怕地不怕,加上张小四做生意很讲诚信,因此一度成为当地农资销售领域的翘楚,风光一时无两。

后来有钱又有名的张小四逐渐不满足于简单的销售,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张小四一度拿下了多家农药厂的代理权,到2004年的时候,张小四的生意达到顶峰,手中也掌握了很多农药经销商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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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30年河东30年河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农药厂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而且各类代理商也是铺天盖地。虽然经验丰富,不过毕竟农药买卖还是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张小四在竞争中逐渐失利,加之张小四在代理农药期间,经常将农药赊欠给经销商,后期又要不回货款,形成了恶性循环。

无论张小四怎么努力,也始终扳不回如大江奔流的颓势,最终部分农药厂也逐步收回了他的代理权,张小四也就此终结了自己时代,不仅身负巨额债务,而且很多销售商手中赊欠的货款根本收不回来,成为张小四下半生最大的烦恼。

在这近20年里,张小四几乎每天都奔波在回收货款的路上,大多数人看到张小四的现状,都表示深深地同情,一些与张小四交易过的经销商无论是什么情况,只要张小四催要上门,都如数将货款兑付了。但其中一名经销商于先生却始终不愿支付张小四的货款,这件事一直纠缠了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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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先生此前经营了一家农药种子店,2005年曾在张小四手中进购过一笔15000余元的农药,当时于先生也和其他经销商一样先是拿走了货物,货款却暂时挂上了。但于先生将这批农药购回之后,直到张小四关门歇业,也没有销售出去。

后来张小四多次向于先生索要这笔货款,但于先生表示,当初双方都有口头约定,如果农药过期的话,是可以退货的,并始终坚持这样的理由拒绝给付张小四货款。因为张小四忙于奔走回收其他商户货款还债以及生活,当时并没有和于先生过多纠缠,也没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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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如梭,转眼之间到了现在,四处奔波的张小四已经70多岁了,这些年虽然收回了大部分款项,但还债、养家之余,根本所剩无几。古稀之年的张小四生活十分困难,于是再次向于先生提起这笔货款,并要求于先生支付。

张小四认为,于先生在自己手中进购农药是不争的事实,而且有相关进购单据和于先生的欠条,现在于先生以农药过期的说法拒绝支付货款实属不地道,当时于先生购进农药后放到过期又要退还,属于不诚信的行为,应该及时偿还赊欠的债务。

不过于先生始终以双方有口头约定为由拒绝给付,万般无奈之下,张小四一纸诉状将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于先生及时给付购货钱款,并说:他脸皮比城墙还要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依然唇枪舌剑,针锋相对。由于时间已经过去17年,事实真相究竟如何,根本无法还原,那么,于先生究竟该不该偿还这笔货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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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前期的事实反映,双方均承认买卖关系的存在,应该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张小四作为代理商将货物批转给经销商,是一种买卖行为。那么,在这种买卖行为中,卖方应当交付货物,买方应当给付货款,只要有一方形成了交易,如卖方交付了货物,则买卖关系成立,合同发生效力。

我国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就是说,张小四给了货物,于先生应当给付货款。但其中有个问题就是,在买卖合同中,是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如于先生一直声称自己曾和张小四口头约定,农药过期曾退回给张小四,但于先生并未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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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复杂之处就在于此,因为时间久远,且双方并未形成购销书面合同。按照一般买卖关系来说,只要一方履行了义务,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都已经达成了买卖货物协议,张小四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于先生,而于先生已经收货,即表示了对货物的认同,那么,货物一直到过期都未售出是于先生自己的事情,应当与张小四无关,张小四有向于先生索要货款的权利。

也有这样一种例外,那就是于先生可以和张小四协商退货,但要征得张小四的同意。不过现在看来,这种几率几乎为零。而且现在张小四生活窘迫,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于先生都应该支付这笔款项。

通过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分析,经过释法明理,于先生最终解开心结,一次性支付张小四货款15000元了结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