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因贩毒而被抓获,周某与黄某是好友,知道黄某将毒品藏匿何处,故在黄某被抓后,悄悄地将黄某未出售的剩余毒品偷走,并与陈某联络,欲将其中的2克冰毒出售给与陈某。

在陈某前往约定地点之时,周某被早已掌握线索的警察抓获。警方在周某身上查获18克冰毒,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查获约670克冰毒。

那么在该起案件中,应当认定周某的贩毒数量几何?基于周某尚未将毒品交付给与陈某,周某是贩毒既遂还是未遂?

一审法院认定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69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并且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又构成盗窃罪。数罪并罚下,判处周某无期徒刑。

一方面,为什么周某明明正要出售的是2克冰毒,最后却被认定为贩毒690克,这实际上是法律对尚未出售毒品的一种推断,即尽管被追诉人仅出售少量毒品,但在其身上、住所、车辆等查获数量较大的毒品,基于被追诉人将此毒品出售具有极大的可能性,故将之计入贩毒的总数,一并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当然,这样的推断是可以由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提供反证予以推翻的。假定辩方能够证实这部分毒品用作他途,并非用于出售,那么则将该部分毒品认定为非法持有,而非贩卖。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假如被追诉人是以出售为目的而购买毒品的,那么在被追诉人购买毒品成功后即可认定贩毒既遂,而无需等至毒品交付。此外,在理论上,对贩毒既遂的认定采用实际交易说,尽管买卖双方没有面对面交易,但只要能够认定毒品买卖进入了实际交易环节,即认定为贩毒既遂。

在上述案件中,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周某十七年有期徒刑。即使二审法院未改变对在周某身上及轿车内(共计688克冰毒)的定性,依然认定其将用于出售,但更改了对犯罪既遂的认定。其认为,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并非所有持有毒品待售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在偷盗毒品用于贩卖的案件中,行为人通过盗窃手段非法占有毒品的行为已经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其非法占有毒品的行为不宜在贩卖毒品罪中重复评价,行为人虽然持有毒品待售,因客观原因未能得逞的,应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由此作出了对周某改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