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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梅某俊因出售他人手机号码获刑。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至7月,被告人梅某俊在新蔡县某镇的移动营业厅做营业员,利用运营商账号在为客户办理手机卡、话费、更换套餐等业务时,未经客户同意,将客户的手机号、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出售给上线杨某某等人用于注册“京东”、“淘宝”、“美团”等平台APP 账号。在此期间,梅某俊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778.5元。

法院判决

新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将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梅某俊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梅某俊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款3778.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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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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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懂法守法

不为蝇头小利

向他人贩卖电话卡、银行卡

以及微信、支付宝等账号

同时

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

遗失后要及时挂失

以防被犯罪分子利用

来源:新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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