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阻挠装修索要红包,这样的行为涉嫌犯罪!
故意拖延时间,不肯为装修队放行,甚至借口业主运输的施工建材不符合国家标准。部分物业及保安的这种种行为只为一样,那就是将“红包”收入囊中。近日,广州南沙某小区的居民们在居住过程中就遇到了不少烦心事,物业经理和保安队长以各种离奇借口为由向其索要高达成千上万的红包费,若不给就采取各种威胁。虽然通过各种协商,但不少人最终还是以支付“红包”的方式才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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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江某峰和江某威分别利用其担任广州南沙某小区物业经理和保安队长的工作条件和相关管理权限,以小区业主违规拆墙和违规搭建为由,采用阻挠装修施工,不允许装修材料、装修队进小区,停水停电等方式或以此相威胁,多次对小区业主及装修人员进行敲诈勒索,谋取“好处费”和“茶水费”。
法析1: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中,江某峰、江某威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多名被害人装修房屋期间利用断水断电、阻拦施工的手段相要挟,扰乱被害人正常生活;又以不交“好处费”不能承接小区生意相要挟,扰乱被害人正常生产经营。上述手段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形成心理强制,从而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不得不交付财物,属于法律规定的“软暴力”的违法犯罪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故在该案中,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析2:如果对方的确有违法行为,是否仍旧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在该案中,如果被敲诈勒索的业主方的确实施了违规拆墙和违规搭建等违法行为,那该二人是否仍旧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只有公权力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公民个人对于不侵犯自身利益的违法行为仅有检举揭发的权利。虽然业主方的确实施了违法行为,但身为物业该做的也只有向有关部门举报、与业主方商议拆除等权利,而并不能对其索要金钱或变相进行“罚款”。
其次,不能因为业主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忽略物业方行为的违法性。在某种程度上,这可以算是一种“黑吃黑”的行为,物业方的行为本身也是在践踏法律,而不是维护正义。
最后,只要物业方实施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的行为,且因此侵害到了业主的财产利益与意思决定自由权,其均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极大可能,这也正是敲诈勒索罪所保护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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