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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市法院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为苏州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案件基本情况

1.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全市法院共新收金融商事纠纷案件20882件,审结21022件,同比分别增长32.98%和42.16%。

全市法院新收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标的额178.4亿元,同比下降17.79%。我市金融营商环境稳定健康发展,大标的额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持续减少。

从案件类型看,收案数前五位的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492件、保险合同纠纷5149件、信用卡纠纷3076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618件、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38件,合计19918件,占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收案总数的95.38%。

2.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全市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7530件,同比增长21.75%;审结17217件,同比增长23.58%。

二、金融纠纷案件审判运行态势和特点

1.大量商业汇票集中逾期,票据纠纷案件数量增幅明显

大型企业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债务违约多发,票据纠纷案件数量同比上升88.41%,增幅明显。

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部分房地产等行业企业资金链趋紧。2021年受理的439件票据纠纷案件中,出票人、付款人或承兑人为恒大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达280件,占总量的63.78%。

2.融资租赁业务经营有待规范,纠纷出现集中趋势

2021年,苏州法院受理融资租赁案件总量有所下降,但存在部分融资租赁业务经营不规范的情况,如“出租人”不具备融资租赁资质、没有真实租赁物、租金高昂、费用繁多、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高等。

机动车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案件中,承租人往往以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为由抗辩,具体理由如:租赁物车辆没有转移登记、无车辆的实际交付、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承租人对案涉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案涉合同为格式合同、出租人要求归还的款项“利息”远超国家规定等。

3.信用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增幅明显,业务开发不完善等因素增加案件审理复杂度

2021年,信用卡纠纷新收案件3076件,同比增长58.4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新收案件9492件,同比增长30.51%。

案件数量增长较快的原因一方面是疫情持续影响企业经营产生逾期违约,另一方面是部分金融机构过度追求金融创新,在审核客户资信、合同签订、担保等方面缺乏合理完善的保障措施,增加潜在坏账风险。

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有所增长,非法金融治理工作常态化

2021年,民间借贷纠纷新收案件数量为17530件,同比增长21.75%。

坚持并不断完善“套路贷”虚假诉讼审查甄别长效机制,所有民间借贷案件必须在相关系统中查询出借人是否为疑似职业放贷人、风险等级、关联案件。对于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机关进行调查。

三、金融审判主要工作举措

1.发挥金融审判服务大局功能,维护金融安全

市中院与苏州市银行业协会召开金融案件适当性义务判断等相关问题交流座谈会,规范卖方机构经营行为,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持续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高利贷、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向金融监管部门等移送相关线索。

2.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金融商事审判水平

全市法院不断深化金融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司法需求。

积极延伸苏州金融审判的区域影响力。2021年,市中院与上海金融法院及南京中院、杭州中院、合肥中院共同签署《长三角区域金融司法合作共建协议》,开展深度合作,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

3.构建协同解纷新格局,妥善化解金融矛盾纠纷

市中院、人行苏州中支、市银保监会分局与市银行业协会、市保险业协会分别签订《关于加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合作协议》《关于加强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合作协议》,进一步完善苏州地区金融案件非诉解纷网络。

四、下一步金融审判工作重点

1.进一步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依法妥善审理涉中小微企业金融借款纠纷案件,降低中小微企业金融贷款门槛,助力拓宽融资渠道。

2.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定期通报涉及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的重要案件情况,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司法审判与行业监管的良性互动、功能互补。

3.进一步推进金融信息化平台开发工作

鉴于苏州地区信用卡纠纷等类型案件数量增幅明显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电子诉讼推进力度,继续巩固在线庭审、电子卷宗、电子送达等智慧法院成果。

4.进一步加大非法金融活动整治力度

严厉打击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依法认定相关行为无效。

5.进一步强化金融审判队伍建设

根据《长三角区域金融司法合作协议》,加强与各方所在地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合作,开展灵活多样的金融法官培训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