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代理商网消息,持牌支付机构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卡拉”)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案号“(2022)京0108执8049号”显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将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列入了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7192元。

据悉,拉卡拉被法院列入被执行人,与其合作代理商北京新生活美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存在相关服务合同纠纷有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47244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生活美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颖,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

法定代表人:孙陶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遵彦,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海宾,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生活美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生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颖与被告拉卡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遵彦、季海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生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拉卡拉收单业务合作协议V3.0》服务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销售服务费(分润)人民币截止至庭审之日暂计为29431.43元(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10080元(返现);

3、被告退还820台机具购机款,每台39元共31980元,我方退回机具给被告;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21日我公司与拉卡拉公司经过协商签订《拉卡拉收单业务合作协议V3.0》,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止,服务期限为一年,服务项目为销售电签无线POS终端,双方明确规定了乙方销售服务费用(分润)的提成比例,乙方在疫情严重期间按照约定完成168台,甲方在履行合同一个月后,以种种理由违反合同约定拒绝继续支付服务费用(分润),并要求与乙方解除合同,退还POS终端和赔偿损失。

我公司认为拉卡拉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于其违约行为无故拒绝支付已完成的服务费用,造成我公司的工作人员大量流失,给我公司履行合同人为制造障碍,设立陷阱造成我公司违约的目的。拉卡拉公司拟定的合同内容明显显失公平,加大了我公司的限制条款,而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只字不提,按照民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应以对我公司的违约条款相对应,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犯,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拉卡拉公司及时发放服务费用(分润),给付因违约及经济上造成的损失,故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拉卡拉公司辩称,同意双方的合同在2020年9月14日解除。新生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请。

另我公司提出反诉,反诉诉请:

要求1、新生活公司支付我公司终端尾款人民币29373.63元;

2、新生活公司支付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截止到6月17日为420.08元(以29373.63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3、本诉及反诉诉讼费由新生活公司承担。

反诉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18日我公司招商经理与新生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微信沟通达成合作意向,新生活公司参加我公司【拉卡拉】Q4活动,活动政策说明约定:代理商参加本活动,活动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活动期内,代理商可以首付39元采购原价99元的电签POS终端,如终端交易量达到活动要求,则拉卡拉将向代理商支付返现、奖励等,如终端交易量未达到活动要求,则代理商应按60或99元/台的标准向拉卡拉补足终端货款。双方随后于2020年5月2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新生活公司拓展收单商户,我公司根据约定费率及比例支付手续费分润。同日,其向我公司采购电签POS终端1000台,并支付首付款39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新生活公司共有880台机具未达标,需向我公司补付货款52800元,扣除其获得的尚未结算的分润、返现、奖励等23426.37元,新生活公司还应向我公司补足货款29373.63元,但至今未付。

新生活公司对拉卡拉公司反诉辩称,不同意支付,拉卡拉公司同意在2020年9月14日解除合同,9月14日之后我的团队被迫解散,业务没有办法开展,880台机器没法往外推销。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1日,甲方拉卡拉公司与乙方新生活公司签订《拉卡拉收单业务合作协议V3.0》,约定就收单业务开展合作,术语定义含:银行卡收单是指收单机构即甲方与特约商户签订支付服务合作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商户及特约商户是指与甲方签订支付服务合作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扫码支付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手续费收入是指甲方作为收单机构为商户提供支付服务所获得的手续费收益,不含甲方为商户提供收单以外的其他信息、技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合作内容为甲方授权乙方在北京地区,开展收单商户的营销拓展、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终端维护、商户培训、耗材配送、交易证明材料调取等非核心业务,甲方向乙方开放业务及合作产品详见业务补充协议,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产品类型。

甲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甲方负责为商户提供收单核心业务服务,甲方依据业务补充协议中确定的阶段性市场拓展目标,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考核,若乙方未达标,甲方有权单方调整合作区域、业务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分润。

乙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乙方应在甲方授权地区开展商户拓展等相关业务,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或其他甲方指定合作商采购受理终端提供给收单商户,进行终端维护,乙方负责受理终端的安装、测试及激活、日常维护、管理保养、耗材提供和上门配送等,乙方应及时足额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支付受理终端采购款,乙方在此承诺,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应得分润中直接扣减用未付采购款总金额,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向甲方获取手续费分润。

手续费分润:

1、分润模式,甲方向乙方提供基准费率(结算价格)及最低签约费率,乙方拓展商户的签约费率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签约费率,乙方当月所有在网商户的手续费收入为每笔交易手续费收入的总和,每笔交易手续费收入=每笔交易金额*(签约费率-基准费率),乙方当月手续费分润=手续费收入*分润比例;各费率标准及分润标准详见业务补充协议。

2、结算条款: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上一自然月乙方的手续费分润,甲方应于每月将上一自然月的交易分润数据提供给乙方对账,乙方确认无误后提供相应数额的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且确认无误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分润。

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任意条款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1)扣除乙方收益分润;(2)扣除乙方保证金;(3)关闭乙方DO提款权限或降低乙方DO提款额度;(4)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5)提前终止本协议。

协议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由于不可抗力及国家法律规定、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

同日,双方签订《拉卡拉收单业务合作协议V3.0》之大POS业务补充协议,约定合作终端类型为传统终端、智能终端、扫码终端,费率标准分内卡收单、DO业务,外卡收单、便利支付、扫码支付有不同的标准,进而分润计算方式不同;市场拓展目标为甲方根据本条款约定拓展目标对乙方进行考核,如乙方指标完成量低于约定任务的80%,甲方有权降低乙方分润比例或终止乙方合作资格;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

双方另签订《拉卡拉收单产品销售合同书V3.0》,约定双方确认按甲方提供的产品价格表供货,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1日止。

就上述系列合同的履行,双方对多项内容主张不一。新生活公司主张业务模式是向实体店铺推销终端机器,2020年6月11日至8月6日因受北京新发地新冠疫情影响无法开展业务,合同履行至2020年9月14日拉卡拉公司停发了应发给其公司的服务费、分润,导致公司人员流失,无法开展推销业务,其公司于该日提起本案诉讼,故要求确认双方合同于该日解除,主张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拉卡拉公司认可双方合同于该日解除,但否认停发分润,按照公司推行的活动规则,其公司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将终端机出售给新生活公司,要求新生活公司达到一定的开通率,如未完成考核任务,则会变更结算模式,变日结为月结,后因新生活公司拓展情况低于合同约定标准,为确定新生活公司可及时支付货款,故其公司对服务费暂缓发放

就导致合同解约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一节,新生活公司主张拉卡拉公司未及时支付分润导致其公司无法开展业务,拉卡拉公司6月底前开通微信支付功能的承诺未兑现,拉卡拉公司停发分润和恶意提升商铺使用的手续费,系导致双方解约的原因,构成违约,要求拉卡拉公司赔偿违约金。拉卡拉公司则主张新生活公司未依约支付终端机器货款构成违约

就终端机器销售及奖励的情况,拉卡拉公司提交与新生活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及Q4活动政策说明一份,主张向新生活公司发送过活动政策说明,具体内容为:Q4活动有效期到2020年9月30日,终端价格:电签原件99元,首付39,达标返,不达标代理须补60/99元/台;传统POS,原件299,新签按订单量阶梯定价,达标不补,不达标代理须补120元/台。采购量200-1000台,无扫码99。Q4电签活动:针对4月8日后入网的电签终端政策调整如下:非押版,首日交易满100,日返39;交易奖励,31-60天交易满1万,奖代理30元/台;机具考核:90天交易不足1万补足机具款99元/台或机具尾款60元/台。所有交易均指贷记卡+扫码交易;活动期内有效激活终端,拉卡拉进行返现补贴,有效激活标准:90天交易满1万元;非押版首日交易满100元或押金版交纳押金后,可享受机具补贴日返,若90天交易不达标,需补足机具款99元/台,否则考核达标后月结,活动期内无日返的未有效激活及未开通终端,需补足机具尾款60元/台;商户入网当月和次月,两个自然月内贷记卡及扫码交易合计金额大于等于10000元视为达标,未达标终端代理商需补120元/台。新签政策:电签POS新签代理商,采购1000台起,享受3个月分润优惠期,优惠期内分润比例100%,分润优惠期不受活动有效期影响。新生活公司认可收到了上述政策说明。

现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2020年9月14日之前未支付的分润利益为9680.34元,新生活公司主张该日期之后分润仍在时时产生,故暂时要求拉卡拉公司支付至庭审之日即2021年6月17日,主张经查截止2021年5月17日的分润利益为34074.56元,庭审中拉卡拉公司关闭了后台系统,之后的分润数额无法查询,拉卡拉公司则主张合同解除后新生活公司即无权要求取得分润利益,本案中同意支付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分润为19334.37元,另新生活公司参加活动未领取的款项为4092元,同意支付。就返现情况,新生活公司主张应返现10080元,未举证证明。

就新生活公司采购的机具,双方一致认可采购了1000台机具,新生活公司支付了每台39元的首付款,后续未开通的机具数量为820台。现新生活公司要求将820台机具退还给拉卡拉公司,拉卡拉公司按照每台39元支付款项。拉卡拉公司则主张新生活公司售出的机具中有60台利润未达标,另有820台未开通,未达到考核标准,要求新生活公司按照每台60元补足售款,扣除认可的未支付的分润利益后,要求新生活公司支付29373.63元。新生活公司则主张未售出原因在于拉卡拉公司,不同意上述反诉诉请。就60台机具未达标的情况,拉卡拉公司提交机具查询表、电签非押考核明细,新生活公司认可达标机具为120台。

本院认为,新生活公司与拉卡拉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等系列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对分成利润支付等事项产生争议,新生活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约,拉卡拉公司同意双方合同于2020年9月14日解除,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就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双方签约时间为2020年5月,彼时新冠疫情已发生,新生活公司应对新冠疫情对经营的影响有所认知;另一方面在疫情防控措施有所放松后新发地另发生疫情,确实对公司的营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此情况下拉卡拉公司进行考核并认定新生活公司不达标,在就此未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将分润由日结改为月结当日停发分润,确实对新生活公司日常收支造成了影响,在此情况下新生活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出解约,拉卡拉公司对此无异议。

综合双方对考核的约定、新生活公司确存在未达标的情况及后续新发生疫情的影响,应认定双方对合同解约均无过错,均不构成违约,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新生活公司要求拉卡拉公司支付的分润利益和返现一节,根据本案诉讼情况,从公平原则出发,本院确定分润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就返现金额,新生活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对拉卡拉公司主张的数额予以认可。据此,拉卡拉公司应支付新生活公司的分润+返现金额为38166.56元

就新生活公司要求拉卡拉公司退还剩余机具已付款及拉卡拉公司要求新生活公司补足剩余机具未付款一节,根据本院前述分析,双方对导致解约均不存在违约行为,从公平原则出发,就新生活公司已付39元的首付款损失,就剩余机具由二公司各负担二分之一的费用,即由拉卡拉公司退还新生活公司款项15990元,新生活公司退还机具给拉卡拉公司,对二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案涉合同履行及解约后的法律后果,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新生活美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拉卡拉收单业务合作协议V3.0》于二O二O年九月十四日解除;

二、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新生活美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分润及返现利益共计三万八千一百六十六元五角六分;

三、北京新生活美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机具八百二十台后,由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北京新生活美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货款一万五千九百九十元;

四、驳回北京新生活美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八十七元,由北京新生活美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八十五元,已交纳;由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零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四十五元,由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