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职责,至少在当前的形势之下,就是要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的政策,是不容任何人颠覆的。所以,从国家对法官的要求,可以看出法官的职责就是要确保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凡是公平正义的法官,一定会受到人民群众的绝对欢迎,就一定是为党和政府依法治国的建设者、推进者。

可见,从政策上讲,党和国家是绝不允许法官乱判案的,而且要求法官必须公平公正判案。从法定职责上讲,中国已经宣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那法官无疑就是法制的建设者、垂范者、法律权威的维护者,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必须是带着公平正义去适用法律——这一点实在太重要了,如果法律只是某些人以不法的目的,想咋挥舞就咋挥舞的工具,那法律一定是充满着罪恶的,就会成为不良法官想咋打咋打的凶器。

因此,我们可以绝对断定,任何法官如果就是要乱判案,那这种行为就一定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就必须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所决定的。如果一个法官可以在那里乱判案而不受到追究,那法律的权威如何维护,依法治国如何实现,合法权益又如何被保护?

判断法官是否乱判案其实并不复杂,从判决书中就可以明显地看出来。比如,某医疗纠纷明明已经经过调解协议终结而变成了合同履行关系,但法官就是要以医疗纠纷进行立案;又比如明明是被告为了吸收投资而自愿承担风险的投资合同,法官偏偏就是要认定为只是借款关系;又比如是律师欺骗当事人四十七次已构成侵权,但法官就是要说只是违约;比如一个案件中,已经查出了货真价实的行贿占地,但行贿者未受到任何处理,却反把被占土地的村民判刑……林林种种,都是法官胡乱判案的表现。

要解决法官乱判案的问题其实也不复杂,那就是谁乱判案,谁就必须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有一个追究一个。这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追究了法官乱判案,才可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才可能促进法制的进步,才可能真正维护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反之,如果法官乱判案不受到追究,那法官不就成为源源不断制造冤假错案的加工厂?

解决法官就是要乱判案这道难题意义实在是太重大了。不解决这道难题,法律的惩恶扬善功能不可能实现,法制建设不可能取得胜利,依法治国不可能实现,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不可能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