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8〕241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对“三小车辆”依法禁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车辆范围

机动三轮车(摩托三轮车、农用三轮车)、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生产和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以上统称“三小车辆”(不能取得正式号牌的车辆)。

二、禁限行区域

城市建成区东至长兴路(含长兴路),西至106国道(不含106国道),北至五里河南岸,南至站前路(含站前路)范围内的围合区域。

三、禁限行时间

2022年5月5日起,全面治理城区禁限行区域内的“三小车辆”。

四、处罚措施

在禁限行区域行驶的“三小车辆”及人员,由主管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县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三小车辆”禁限行相关规定,提前妥善处理禁限行区域内的现有“三小车辆”,自禁限行之日起不盲目购买、不违规驾乘“三小车辆”,做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做文明出行的守护者和践行者,共同营造畅通、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东明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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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