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菏泽交警发布2022年4月份“五大曝光”, 公布终生禁驾人员、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突出违法车辆以及典型事故案例。

终生禁驾人员

1、刘治国,证件号码372922****3093,男,48岁,准驾车型C1,驾龄13年,因肇事逃逸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1年并终生禁驾。

2、王智显,证件号码372928****5212,男,29岁,准驾车型C1,驾龄7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终生禁驾。

3、高和军,证件号码372925****1912,男,28岁,准驾车型C1,驾龄5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终生禁驾。

事故多发路段

菏泽市牡丹区康庄路(牡丹路至西安路段)近期进行道路施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开发区沙土至新兴路新兴街里为事故多发路段;高新区荷兰路与昆明路交叉口正在修路需借道通行,容易造成拥堵发生剐蹭事故。

请行经以上路段的驾驶员减速慢行或选择绕行,注意安全。

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菏泽天峰工程有限公司、菏泽伟弘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国运市政有限公司、山东七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均存在三辆以上工程运输车违法闯禁区的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山东恒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多辆重点车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突出违法车辆

鲁RL5069、鲁RL6218、鲁RM7607、鲁RM9025、鲁RL9173、鲁RM8595、鲁RN1908、鲁RN1297共八辆汽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

典型事故案例

【牡丹区大队案例】

牡丹区大队案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视频
牡丹区大队案例

2022年2月24日17时38分许,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黄河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菏泽市区黄河路与万花路交叉口东400米处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与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杨某某驾驶的鲁R***9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段“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牡丹区交警大队再次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时一定仔细观察路况及路口标志标线,减速慢行确保安全。驾驶电动车时,坚决杜绝乱骑行、乱穿马路行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开发区大队案例】

开发区大队案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视频
开发区大队案例

2022年3月13日23时02分,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RY***7号(悬挂)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菏泽开发区漓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人民路交叉口处时,与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漓江路交叉口处掉头的张某某驾驶的鲁RS***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武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武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高新区大队案例】

高新区大队案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视频
高新区大队案例

4月6日,在菏泽高新区昆明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发生了一起电动三轮车与小型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事故科民警接到报警调取现场视频显示。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该路口西向东沿快车道逆行进入右转渠化道路,紧接着继续逆行横穿南北车道,此时的南北方向正在绿灯放行,来往车辆川流不息,可是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张某却毫无顾虑,继续大摇大摆的横穿该路口,完全无视驶来的车流,毫无减速迹象,而此时,当正在通过路口的白色轿车驾驶员刘某看到电动三路车时为时已晚,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电动车驾驶员张某因未佩戴头盔头部着地受伤被120救护车带走救治。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且不按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