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过去的一个月里,严峻的疫情形势使得平日繁华热闹的沈城一下子缓慢、宁静下来。全市停产停业、居家办公,可是生活花销不能停,最受广大劳动者关注的疫情停工待岗期间的工资是否发放?按照什么标准发放?本期栏目邀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闫璐律师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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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司机老黄是丹东某汽车公司的一名员工,自1995年起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19年12月开始,老黄接到单位通知开始放假待岗,单位每月支付老黄待岗生活费700元直到2020年4月。2020年4月21日,单位提出要与老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确定以18年工作年限+1个月工资(支付19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等,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为老黄办理离职审批手续,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为老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单位于2020年5月停止为老黄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后单位又与老黄协商,要求其继续回单位工作,但老黄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并未同意继续回单位工作。

经咨询,老黄认为单位待岗期间发放的工资标准过低,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老黄除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以外,还要求单位向其补足停工待岗期间(工资)生活费差额部分共计8000余元,并为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相关手续。与单位协商不成,老黄申请了劳动仲裁,后经过一审、二审司法程序,法院最终认定员工在停工待岗期间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应当参照辽宁省发放生活费标准现行政策规定即“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本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本案中单位按照每月7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应当予以补足差额部分。另查,2019年11月1日起丹东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10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老黄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的规定: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的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9】74号):目前辽宁最低工资按地域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沈阳市、大连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二类地区:鞍山市、本溪市、丹东市、营口市、抚顺市、辽阳市、盘锦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10元;三类地区:朝阳市、阜新市、葫芦岛市、锦州市、铁岭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

【律师提示】

在全民抗击疫情的同时,为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省市出台了一系列惠企助企政策支持,包括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22条”“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35条”“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27条”,以及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12条”等,切实减轻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苦难,全力帮助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具体政策如减免6个月房租费用、实施稳岗补贴、给与防疫费用补贴、补贴水电气费用、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扩大税费见面范围、返还工会经费、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等,在此提示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定抓紧查阅并及时申报惠企政策,化解自身困境。政府帮助企业,也就是在帮助劳动者稳定劳动就业关系,保障民生。律师提示企业与劳动者顾全大局的同时,懂法、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