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0 09:16:31 | 来源:甘肃执行微信公众号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执行案件”。此次入选的十个执行案件,是从全省各级法院上报的2019度执结案件中,综合考虑执行程序、实体处理、机制创新、典型价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因素,经过层层筛选、反复斟酌后评选出来的,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执行效果好的特点。
这十大案件分别为:平川法院惩治虚设他项权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行为案、榆中法院惩治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案、兰铁中院3.4亿元执行案、酒泉中院执行的西部农业公司案、会宁法院变卖1740吨淀粉执行案、文县白马藏族相邻纠纷10年执行案、省法院为竞拍人腾退房屋执行案、天水中院执行的涉党政机关案、临夏州法院执行的某公司“执转破”案、静宁法院执行的温某“打财断血”案。
这十大案件较好地反映了过去一年全省法院推进执行工作付出的艰辛努力、取得的显着成效,展现了人民法院在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办案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所作的努力,进一步展示了执行干警良好的精神风貌。
1.平川法院惩治虚设他项权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行为案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石某既不如实报告财产,也不按限期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相关义务。2014年12月26日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查封其两套房产,但因石某办理了贷款抵押手续、设置了他项权而无法执行该房产。2017年7月7日,法院查明石某实际没有贷款,申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时不实,长期向法院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申请执行人邓某向平川区法院提起自诉,该院立案后依法对石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在此期间,石某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案件得以执结。后平川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全省法院在打击拒执犯罪自诉案件成功案例。执行案件对查封的房产在启动评估拍卖前,须查清房产的优先权,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设定他项权,银行就对房产的处置有优先权,执行法院查封后一般不作处置。虚假设定优先权,对执行法院查封财产设置处置障碍是近年来“老赖”规避执行的另一种新型手段。本案中石某有两套房产,完全有能力履行,却以房产抵押虚假申请银行贷款,登记他项权,设定优先权,掩盖房产的真实权属状况,就以为法院无法处置其房产,但是纸里终归是包不住火的。本案中法院对新型规避执行犯罪“老赖”的一次有力打击,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2.榆中法院惩治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案
【基本案情】某公司因拖欠杨某等数十人材料款、工程款、劳务工资近千万元,数年迟迟不予支付,被陆续提起诉讼,经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支付杨某等数十人1000余万元。案件立案执行后,该院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常办公经营,而账户却无资金流动,名下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为逃避法院执行,将大量资金转入财务人员的私人账户,同时还成立空壳公司用于转移资金。在法院执行期间,该公司还大量出售其开发的商业用楼,所得款项均进入相关个人和公司账户。执行法官及时固定证据,启动司法审计和惩戒程序,财务人员季某因涉嫌妨害执行被依法拘留,该公司因恶意规避执行,被处以罚款10万元。后该公司主动向法院递交具结悔过书,并将案款及罚款如数交至法院。
【典型意义】为逃避法院执行,“老赖”的规避手段层出不穷,“偷梁换柱”、“金蝉脱壳”转移财产是失信被执行人惯用的手段之一。执行法院不能仅停留于传统的查控措施上,要用足用活执行手段。面对本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榆中县法院执行法官练就“火眼金睛”,及时识破被执行人诡计,因案施策,精准执行,依法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兰铁中院标的额3.4亿元执行案
【基本案情】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3亿4千多万元,不但是兰州铁路两级法院受理的执行标的额最大的案件,而且关系到被执行人作为全省知名民营企业的生存问题。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从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入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各方当事人分析了当前焦炭市场环境不景气,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以及造成逾期还款的客观原因,最终双方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在长达三天的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析理,分析利弊,最终在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约3.2亿元,剩余款项约定年底付清,同时撤回了该案的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是甘肃省知名民营企业,曾经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还解决了1000人的就业,仅因市场变化陷入债务危机。如果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将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进行评估拍卖,势必造成企业停产,职工失业,甚至破产倒闭,给当地的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若是被执行人不清偿债务,银行的债权将无法保障,损失的是千千万万储户利益,同样也会引发金融风险。执行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刚柔相济、多措并举,实质化解争议,实现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与帮助被执行民营企业脱困,优化营商环境的多赢效果。
4.酒泉中院执行的西部农业公司案
【基本案情】酒泉西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近几年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大量纠纷诉至法院。近两年,先后有4起涉该公司的案件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总标的近8000万元。该院深入现场调查了解后,发现如强行处置查封厂房、土地、设备等财产,有可能导致该民营企业就此“死亡”,而且其资产既有抵押,又有质押,还存在被多家法院查封的情况,处置难度大,周期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能完全实现。执行法官决定对“病危”企业进行“换血”治疗,引导申请执行人债转股或引入第三方投资,多次召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社会第三方资源进行协调,成功引入某公司的资金注入,促成酒泉西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该公司达成资产收购合作,三方签订债务偿还和解协议。目前,已有两案全部执结。
【典型意义】近年来,大量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涌入法院,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酒泉中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努力实现民营经济不“离场”,司法保护不“缺席”。
5.会宁法院变卖1740吨淀粉执行案
【基本案情】依甲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乙公司1740吨淀粉。后该院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丙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干警考虑到查封的淀粉长期密闭在仓库中通风不良,极易腐烂变质,案件审理又需要漫长的时间,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院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意见,由乙公司销售这批查封的淀粉,销售款暂存于法院执行专户,待第三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结后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再行处理。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淀粉共计变卖900余万元,后被胜诉当事人甲公司领取。
【典型意义】本案的圆满执行,树立了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的典范,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一致好评,赢得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执行法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及时变现处理不易储存的价值近千万元的淀粉,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也避免了因拍卖扩大涉诉企业的经济损失。
6.文县白马藏族相邻纠纷10年执行案
【基本案情】2007年,余某甲在余某乙房后新建了房屋,导致原地基下降,雨季洪水直排,严重危及余某乙房屋和人身安全,至此两家纠纷不断。文县法院于2010年4月判决余林有恢复原排水渠道。该判决生效后,余某甲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余某乙申请强制执行。受“5.12”汶川地震影响,该村受灾严重。灾后重建过程中,全村道路硬化,使得雨水无法自行渗透,而申请执行人居住房屋处于该村最下端,地势较低,因此整村雨水通过被执行人房屋后的排水渠道向下倾泻,原判决内容实际已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及其母亲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一直上访。2018年文县法院与当地政府多次沟通,为该村争取到了300万的美丽乡村环境整治项目,依据该村地形特点,修建四横一纵排水系统,从根本上解决该村整村的排水问题,得到了双方当事人和当地群众的一致认可,长达十年的纠纷成功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时间跨度大,社会关注度高,为全省“有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地为文县铁楼藏族乡,涉双方当事人均为白马藏族,地域、民族特色突出,处理不好易引发民族矛盾。表面上是相邻权纠纷,实则反映的是农村基础建设中的突出矛盾,是乡村排水整治难题的突出表现。最初的纠纷仅是一条排水沟,却在长达十年的过程中无法化解,最终依托300万的整村推进工程项目得以解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决心,也体现了执行联动机制所取得的良好成果。本案成功执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教育电视台合办的《法治天下》栏目组于2019年4月深入文县对该案进行了深度采访。以该案为原型创作的微电影《42颗“钻石”》,获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国法院优秀微电影微视频作品优秀奖。
7.省法院为竞拍人腾退房屋执行案
【基本案情】榆中县某银行与张某甲、张某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银行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甘肃高院依法查封了张某甲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商品房,进行评估拍卖处置。在第一轮拍卖期间,案外人刘某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第二轮拍卖时,某公司竞得该房屋,但刘某在法院送达腾房公告后,仍占用案涉房屋经营餐馆拒不搬出。省法院及时与北京高院沟通,制定腾房预案,同时积极与当地街道办、居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物业公司等召开案情通报协调会,充分借助当地各方的力量,形成了强大合力。最终促成申请执行人、房屋买受人以及占用人达成合理补偿方案,和平腾退房屋。
【典型意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与配合,是顺利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解决执行难问题,并不是人民法院的独家责任,也不能仅靠一家法院的“单打独斗”,民事执行工作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与配合。本案中省法院能够在异地成功腾退房屋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就是充分借助当地法院的力量,与当地的政府部门、单位形成了强大的执行合力,最终迫使占用人放弃对抗,寻求和平解决问题的良方。
8.天水中院执行的涉党政机关案
【基本案情】某公司与天水市麦积区某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该公司申请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镇政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天水中院与麦积区政府积极协调沟通,及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麦积区区长专门组织召开了由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主要领导参加的涉党政执行案件协调会,要求政府各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各司其职,联动配合,特事特办,不得推诿,并制定了一个月内应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目标计划。同时还对麦积区法院的10余件涉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一并进行了协调沟通,制定了执行方案。之后镇政府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全部主动履行。
【典型意义】“切实解决执行难”是现阶段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奋斗目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逐步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本案系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天水中院通过和当地党委政府联系沟通,在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召开执行协调会议,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最终将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本案通过府院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形成了强大的执行工作向心力,促进了涉党政案件的执行积案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9.临夏州法院执行的某公司“执转破”案
【基本案情】和政县某公司因修建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贷款、设计费、工程款等形成包括申请人安某在内的13起民事纠纷,该13起民事案件判决均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均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总标的额为1142万元。该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对其在建商业房地产评估后以750万元拍卖,但流拍。该13起民事案件均未能执行。和政县法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安某同意后,向甘肃省临夏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破产审查。临夏中院受理后按照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精神,与和政县人民政府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严格按照破产案件程序办理。案涉公司资产经过评估后最终以800万元拍卖成交。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以100%的比例清偿,其他债权人债权按61%的清偿比例得到清偿。
【典型意义】本案是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执转破案件。本案的顺利执结,不仅成功处置了僵尸企业,妥善化解了多年的信访积案,维护了农民工、银行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群众的好评,也是破产案件审理方式的一次有益尝试和实践探索。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对规范“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妥善化解执行难案件、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10.静宁法院执行的温某“打财断血”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温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221000元予以追缴。平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温某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静宁县法院立案执行后,查询并划拨温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另从其他两案中转移划拨其应领取的执行款,将执行标的22万余元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牟取不义之财、攫取非法利益,是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目的之一。因此,在对黑恶势力打“伞”破“网”的同时,须痛下“打财断血”的狠手。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的执行,也是近年来全省法院执行攻坚专项行动关注的重点。本案的顺利执结,体现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指示精神的坚定决心,也体现出司法机关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全社会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和谐安定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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