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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首部地方志工作规范管理的专门法规——《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全市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社会各界学习和理解该办法,推进依法治志,增强全社会读志用志意识,茂名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特开设政策解读栏目,对《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进行解读,供大家学习使用。

32、擅自编纂出版以市、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市、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和以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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