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高污染车辆禁行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沧州市大气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部分高污染车辆禁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车辆标准

高污染车辆,指国四及以下(含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国二及以下(含国二)排放标准机动车(含燃气)。

二、划定区域

北二环、高成大街、徐福路、齐堤大街(不含以上道路)合围区域内道路。

三、通告内容

禁止高污染车辆进入北二环、高成大街、徐福路、齐堤大街(不含以上道路)合围的禁行区域内(运送生产、生活必需品等确需进入禁行区域的车辆需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工程抢险、救援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准许在禁行区域内通行。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盐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